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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姚志斗律师
公司法事务案例:
张某于1975年出生,于201621日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系甲公司的一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将自己的微信号码、头像、照片均显示成甲公司的字样。但在甲公司成立以前,张某就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咨询所需商品的图片及报价。因公司尚未成立,张某以个人的名义于201617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但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一半的货款,乙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但甲公司却没有支付另一半货款。经多次索要无果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那么,法院会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么?
 
法律解析
首先,在甲公司成立前,张某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本案中,张某于201621日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公司设立后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认定为甲公司的发起人。
其次,张某在公司设立前以个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有效吗?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本案中,首先张某与乙公司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法等情形。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是有效的。故本案所签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再次,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后谁承担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作为甲公司的发起人,为设立甲公司,在公司成立以前,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应当自行对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这也符合合同相对性的要求。那么,本案的被告要变更为张某么?
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公司成立后予以确认或者对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追认或者公司实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后,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责任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是可以的。本案中,甲公司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追认,但甲公司先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了一半的价款,后接受了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履行了义务,享受了权利。符合本条的规定。故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支付价款。
故,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综上所述,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后,首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以确定责任主体为发起人,无论公司是否已经成立。但公司成立后,公司通过确认、履行合同进行追认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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