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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许剑律师
 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借款合同的标的只限于货币,其他财产不能作为该合同的标的。
  (2)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货币的实际转移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
  (3)货款方有权对借款方进行检查监督。
  (4)借款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只能是经国家批准的国家的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
  (5)借款合同,特别是大额借款合同,一般需要提供担保。
  (6)借款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民间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普通公民互相帮助的一种法律手段,正是基于这样的性质,《合同法》对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了与金融机构提供借款的合同所不同的规定。首先,在借款合同的形式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贷,其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个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其次,在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上,金融机构提供借款的合同采用诺成主义,即只要与金融机构达成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即告生效。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王某和张某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事后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王某可以催告张某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王某事实上也依法做了,应该说给了张某足够的返款时间。张某没有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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