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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110网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梁朝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振生,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铮辉,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负责人:梁伟,该油库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运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 (以下简称仁科公司)与被申请人*** (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罗泾油库,以下简称罗泾油库)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仁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66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科公司委托代理人林铮辉,罗泾油库委托代理人陈柚牧、张运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泾油库于2011年3月8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仁科公司所有的“仁科1”轮于2011年2月3日因驾驶不当而触碰罗泾油库码头,导致码头及其设施严重损毁和值班人员伤亡,由此产生码头修复费用1782.12万元(本判决所涉货币除特别注明为外币外均指人民币)、输油臂购置运输安装费用734 150欧元(折合6 284 324元)、受损码头清障费用560万元、事故现场及航道看护费用250万元、设标费用65万元、码头未营运期间维持费用742.46万元、倒塌综合楼内财物损失3万元、垫付人身损害善后费用44 367.99元、码头临时值班房购置费用217 940.09元。故请求判令仁科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共计40 572 432.08元及其利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9 948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证据保全申请费30元。
  仁科公司答辩称:罗泾油库码头缺乏足够的照明和警示标志,仁科公司不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罗泾油库主张损失不实;罗泾油库全部索赔项目均属于责任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以下简称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仁科公司可以依法限制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1月31日,“仁科1”轮由秦皇岛载煤34 383吨开航,计划2月3日0200时靠泊上海港罗泾煤炭码头3号泊位。船舶驶离秦皇岛后,船长通过电话向仁科公司申请引航员,该公司即委托福建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为该轮安排引航,该营业部联系沈涌涛准备上船引航。2月2日1240时许,“仁科1”轮到达长江口水域抛锚。2月2日1900时许,“仁科1”轮起锚续航。在航行途中,船长通过与沈湧涛及码头、拖轮等方面沟通,商定将靠泊计划提前至2月3日0100时。2月3日0006时许,沈湧涛登上“仁科1”轮,其登轮时没有携带该航段最新海图资料和其他助航设备,“仁科1”轮船长陈学愿未对沈湧涛的引航资质情况进行确认。0010时许,沈湧涛在向船长了解船舶的基本操纵性能和载货量等情况后,开始操纵船舶。此后,“仁科1”轮驶入宝山进口航道上行,航向约300度,航速约11节。0039时许,沈湧涛错认74号灯浮,“仁科1”轮误入宝山北航道,至0137时许掉头驶回宝山南航道,准备趁涨潮靠泊罗泾煤炭码头3号泊位。此后潮汐处于涨末,流速1.5节。0152时许,“仁科1”轮航向约286度,航速约9.4节,船位在罗泾油库码头北端下游400米处,有触碰码头的危险,沈湧涛遂下令停车、改用“退车三”档位,但由于“仁科1”轮船速较快,拖轮无法顶推。0154时许,船长立即将车钟拉至全速倒车,并通知大副抛锚。0155时许,“仁科1”轮以约5节的船速,船艏向208.3度,呈约86度夹角触碰罗泾油库码头北端。事故造成罗泾油库码头北端东段约74米损毁并倒塌沉入江底,码头上所建综合楼一同损毁,楼内2名值班人员一死一伤,码头上架设的3台输油臂落水受损。
  “仁科1”轮为钢质散货船,总吨22417,系国内沿海运输船舶,船舶登记所有人为仁科公司。沈湧涛,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持有上海海事局2006年12月12日签发的丙类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并持有江苏海事局2008年3月28日签发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上海至南京),未持有引航员适任证书。罗泾油库码头于1993年建造,1995年基本成型,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尚未投入营运。码头呈f型,可靠泊2.5万吨级船舶,码头泊位总长度273米,宽24米,南北两端各建一幢综合楼。夜间码头的照明依靠综合楼上的探照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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