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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莱佛士?????限公司(raffleslease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dannywongchitkwong,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志刚,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锦?????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纪育造,董事长。
第三人:香港福闽?????有限公司。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全,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晓燕,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桥生,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佛士?????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佛士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锦?????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第三人香港福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闽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佛士公司的原委托代理人杨蕾参加了质证。被告锦程公司的原委托代理人毛艳国、王喆参加了质证及第一次庭审。2015年4月1日,原告申请追加福闽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莱佛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志刚、第三人福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晓燕到庭参加了第一、二次庭审。第一次庭审后,被告锦程公司解除了毛艳国、王喆的诉讼代理权。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qjcs/2008/002/tl号集装箱租赁协议,主要内容为:向被告出租20尺干柜集装箱600个,租期为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合同约定的租期内每个集装箱每天租金标准为0.9美元,被告应当在账单开具30日内向原告支付每月租金;对于未按期支付部分需要每月加收账单总额1.5%的费用。原告已经按照集装箱租赁协议的约定交付了集装箱,且被告也实际向原告履行过集装箱租金的支付义务,因此集装箱租赁协议已实际履行。被告自2013年11月起再没有支付集装箱租赁协议项下的应付租金等费用。经原告发函追讨,被告仍未能履行。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涉案编号为rfcu201401-202000共计600个集装箱属于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暂向原告支付集装箱租金美元16048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编号为rfcu201401-202000的600个集装箱,如果未能返还,则需按照每箱1820美元支付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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