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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4-27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法定代表人罗崇阳。
  委托代理人赖勇,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毅,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勇军,***员工。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作金,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博瑞创投公司)诉被告***、***、***、***、***(上述五人简称五被告)、第三人***(以下简称德勤公司)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德勤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博瑞创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勇、方毅,五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勇军,第三人德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作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瑞创投公司诉称:2011年12月19日,博瑞创投公司与德勤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五被告共同签订了《关于***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及《关于***之增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补充协议》)。《增资扩股协议》3.2条约定,博瑞创投公司出资人民币4612万元认购德勤公司新发行的股票400万股(对应新增注册资本400万元),增资款项与新增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增资补充协议》6.1、6.3条约定,如果德勤公司未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以及后续承诺期限内实现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德勤公司发生破产或清算情况,或实际控制人或德勤公司严重违反《增资扩股协议》或《增资补充协议》,博瑞创投公司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收到博瑞创投公司书面要求后的两个月内回购其全部或部分德勤公司的股份。两份协议签订后,博瑞创投公司依约向德勤公司支付了4612万元,依法持有德勤公司1.69492%的股份。但是,德勤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4年6月20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舟定商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德勤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14年7月2日、2014年7月17日,博瑞创投公司先后向德勤公司及五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五被告按《增资补充协议》6.3条第(1)项约定回购博瑞创投公司持有的德勤公司400万股股份。截至起诉时,博瑞创投公司未获取任何现金红利,且五被告均未就回购事宜予以回应。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五被告连带向原告博瑞创投公司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80691046.58元(自2011年12月19日暂计至2015年9月17日,最终计算至五被告付清之日);2、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被告共同答辩称:一、博瑞创投公司是德勤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股东义务和风险。二、博瑞创投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上是收回投资及利润回报。其与德勤公司及五被告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增资补充协议》的目的十分清楚,就是为了不承担风险并保证利益的获得,即使德勤公司不能上市,也能保证投资的足额收回及固定的利润回报。三、《增资补充协议》违反了风险共担的原则,应当确认无效。《增资补充协议》第6.2、6.3条名义上是股份回购计价方法,但实际上是保底条款,即在德勤公司不能上市或破产、清算时保证博瑞创投公司足额收回投资并获得固定的投资回报。第6.3条所设定的计价方法适用于德勤公司破产或清算,但在德勤公司破产时,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溢价,没有价值。因此,《增资补充协议》违反了风险共担的原则,应确认无效。四、博瑞创投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到博瑞创投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止,其还是德勤公司的股东。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前提条件是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然而,《增资补充协议》并不是股份转让协议,博瑞创投公司要求五被告回购股份没有事实依据。《增资补充协议》虽然有回购股份的约定,但在德勤公司进入到破产重整程序后,股东的股份价值归零,股东会不可能再行使权力。在股份转让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前提下,即使《增资补充协议》有效,博瑞创投公司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五、股份回购协议履行不能。德勤公司自2014年6月20日已经进入破产重整期间。本案协议中关于“pe股东的股份回购权”应当被认定为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依据协议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建立在公司继续存续的情况下回购股份。在公司处于破产状态下,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处于冷冻状态或自然趋向消灭,无法正常流转,股东之间不可能进行有效的股权转让或变更,此时,回购协议发生履行不能。六、博瑞创投公司的请求金额计算有误。博瑞创投公司应根据《增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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