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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与XX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纠纷调解案

发布日期:2017-04-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基本事实:
L某因在XX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认为公司存在违规锁仓、平仓,导致其遭受损失,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XX万元。当事人一方某证券公司曾因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警告处分。
二、协调过程与处理结果:
1、湖南证监局处理该客户的投诉后,经核实,发现某证券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并依法对该证券公司进行了处理。省证券业协会了解情况后,与L某电话沟通,征询调解意愿后,再与某证券公司沟通是否愿意接受调解。
  2、L某提交了调解申请书,某证券公司书面回复同意调解。
  3、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指定的调解员分别单独约见双方当事人,确认双方意愿(L某意欲证券公司赔偿其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XX元,并按此金额从违约之日起至赔偿之日止根据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利率支付违约金;证券公司知晓自身的确存在过错也同意补偿L某,但对补偿金额有异议)
  4、在基本了解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后,为进一步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进行了反复的说服工作,并计算多种补偿金额方式供双方当事人参考。
  5、通过征求双方意见,调解员安排了2次双方面对面的调解,多次进行沟通调解。
最终通过调解员的努力说服,某证券公司同意补偿该客户XX万元整,客户不再追究证券公司任何责任,一次性了结纠纷,双方最终签订调解协议及保密协议,并迅速执行了调解协议。
三、成功处理的要点与难点:
调解员协调双方当事人意愿,在自愿、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提出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和解办法,供双方协商。 
四、发生的原因分析(争议焦点):
证券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融资融券业务导致的客户直接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五、办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和深沪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六、经验总结:
   1、本案调解成功,解决了投资者在监管部门投诉后,行政处分无法解决经济赔偿的问题,通过调解组织出面调解,解除了监管部门的后顾之忧。
  2、投资者通过调解满足了自己的合理诉求,也不必要通过法律诉讼漫长的期限,达到了维权的目的。
  3、经营机构也免除了因个体投诉纠纷引发大面积纠纷的可能,将对公司声誉的影响减低到最低。
4、地方行业协会联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第三方公益组织出面进行调解,在公信力、影响力方面都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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