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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合同的缔约过失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姚雷律师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实务中,哪些属于缔约过失?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例如,甲知道乙需要转卖自己的工厂,而自己的竞争对手丙正有意愿购买工厂用于扩大生产。虽然甲并没有购买工厂的真实意愿,但是为了阻止丙成功购买乙的工厂,甲提出了更高的购买价位,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谈判。在得知丙放弃购买后,甲中断了谈判,最后迫使乙以比丙更低的价格将工厂转让了。甲应该为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合同谈判,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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