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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完先合同义务后未签订合同的是否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日期:2017-03-2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乙公司认为自己完成了甲公司的要求,合同却没签成,自己受到了损失,因此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分歧】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对于为了签订合同而履行完先合同义务后又未签订合同的对方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出现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公司是在甲公司的授意后制造的样品,乙公司已经履行了先合同义务,因为甲公司单方面原因合同未能签成,甲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甲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乙公司遭受的损失属于市场风险,甲公司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履行完先合同义务后未签订合同,对方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甲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因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a)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接触或者磋商,进入一种比较特别的结合关系;(b)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照顾、保护、通知、协助、保存、忠实等先合同义务;(c)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本案中,甲、乙已经进入到磋商阶段,彼此互负先合同义务,虽然乙公司履行完了先合同义务,但甲公司也已经尽到了照顾、忠实、告知等先合同义务,明确表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因此甲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甲公司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乙公司遭受的损失属于市场风险,应当由乙公司自己承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进入合同磋商的任何一方均有随时终止合同磋商的自由,只要没有同时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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