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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44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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