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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拆除民告官——胜诉行政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110网律师
围墙拆除民告官——胜诉行政诉讼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某建、王某荣、廖某国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某区政府围墙拆除和小区公共通道被占一案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一、本案被拆围墙是蓝天大厦业主的公共附属设施,并非被告所称是开发商修建的有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被拆围墙是开发商为施工安全需要而修建的临时围墙,现在邵阳市建有围墙的建筑物比皆是,比如说政府、法院、还有很多小区都有围墙,被告有什么依据可以认定这些围墙都是开发商为施工安全而修的临时建筑呢?如果是开发商为施工安全而修的临时围墙,该围墙在蓝天大厦峻工验收之时就会被拆除,不可能存在至今。
    二、被拆围墙内的通道是蓝天大厦业主的公共通道,不可能是全社会的公共通道
    因为围墙未拆之前围墙内的通道是断头路,路的尽头二面是一丈来高的圹,因此客观上无法与社会通道相连,而围墙未拆之前围墙外的公共通道与社会通道是相连的,这一客观情况就是现在到现场去看都可以得到证实,这足以证明围墙未拆之前围墙内的通道仅仅是蓝天大厦小区的通道而非全社会的公共通道。
    三、围墙内公共通道的土地和围墙占用地是蓝天大厦的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毫无疑问的
    围墙未拆之前,小区公共道路未被占用之前,围墙外的社会公共通道是一个斜坡,而围墙内的小区公共通道是平面并且与整个蓝天大厦的土地是处于同一个平面,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如果围墙及围墙内的公共通道的土地不是蓝天大厦的,那么开发商绝对不能够将围墙内的土地铲平与整个蓝天大厦的土地形成一个整体,这就非常雄辩地证明围墙及围墙内的小区的公共通道是蓝天大厦有使用权的土地。被告辩称,“蓝天大厦的土地红线止于蓝天大厦屋檐水处,被拆围墙不在红线范围内”与现实生活有点不符,蓝天大厦土地使用面积是2558.74m2,蓝天大厦地基就完全占用了该2558.74m2,一点空间都没有留,这在现实生活中是行不通的。另外,现在可以去丈量。如果通过丈量,围墙及围墙内的小区公共通道的土地不属于蓝天大厦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原告愿意承担败诉责任。
    四、被告拆除围墙和占用围墙内的公共通道没有合法手续
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看①《邵阳市某某区公安消防大队的情况说明》内容自相矛盾,被告在拆围墙之前声称是建消防车的通道,等到围墙被拆,小区公共通道被占之后,又改称不是建消防车的通道,而是建人员疏散通道,前后非常矛盾并且言行不一致。如果是建人员疏散通道,围墙不拆一点都不影响人员的疏散,因为围墙被拆之前围墙外的社会公共通道只是过不得消防车,但疏散人员是足足有余的。原告不知被告为何要将其围墙拆除。②被告提供的所谓二设计院效果图又没有二设计院的印章,这样的图任何人都不可以顺便拍摄的,因此没有真实性可言。另外也与本案没有关联。③规划许可证假设是真的,建设项目也是校门改造而不是消防通道改造,被告也没提供这一证件必须附具的建筑红线图,施工方案图,规划审批单。以上足以得出,被告拆围墙和占用小区公共通道没有任何合法手续。
    五、三原告有当然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原告都是蓝天大厦的业主,被拆围墙和被占用的小区公共通道是蓝天大厦的公共财富,现公共财富被侵害,三原告怎么没有权利依法起诉维权呢?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1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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