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110网律师
被上诉人马××。
上诉人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上诉认为:该案侵权行为地应为《京华时报》发行地,即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前街1号。据此,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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