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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是否应追加主债务人为被告?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110网律师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是否应追加主债务人为被告?

热线疑问
2008年9月25日,钱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45万元,借期二十天,逾期愿承担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提供顾某为此项借款的连带担保人。顾某在连带担保人处签名确认。后钱某逾期未还款。出借人王某起诉担保人顾某要求其还款,担保人顾某主张追加借款人钱某为共同被告。问在本案中出借人王某仅起诉保证人顾某的,是否应追加主债务人钱某为被告?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是否应追加主债务人为被告的问题。在本案中,保证人顾某主张借款人钱某参加诉讼,经法院释明后,出借人王某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钱某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仅就保证之诉进行审理。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保证人的,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诉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法院释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可仅就保证之诉进行审理。


热线疑问
2008年9月25日,钱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45万元,借期二十天,逾期愿承担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提供顾某为此项借款的连带担保人。顾某在连带担保人处签名确认。后钱某逾期未还款。出借人王某起诉担保人顾某要求其还款,担保人顾某主张追加借款人钱某为共同被告。问在本案中出借人王某仅起诉保证人顾某的,是否应追加主债务人钱某为被告?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是否应追加主债务人为被告的问题。在本案中,保证人顾某主张借款人钱某参加诉讼,经法院释明后,出借人王某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钱某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仅就保证之诉进行审理。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保证人的,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诉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法院释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可仅就保证之诉进行审理。
具体到本案,顾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债务人钱某没有还款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出借人王某主张要求保证人还款是予以支持的。
法条链接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3.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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