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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事后明确计算标准的违约金,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110网律师
借贷双方事后明确计算标准的违约金,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热线疑问
2007年7月18日,吕某作为出借人与骆某作为借款人、某小凡公司作为借款单位、陈某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及某中心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担保单位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总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7月18日到2007年10月16日;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至合同履行期满后两年;履行合同期间,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即吕某和骆某)进行补充约定。担保人认可甲乙双方签订的另行约定并承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上述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日,吕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骆某给吕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吕某人民币2000万元,定于2007年9月17日前归还,逾期利息按所欠总金额的每日2%计算,违约金为欠款金额的30%。上述借款到期后,某小凡公司和骆某支付了借款利息,某中心公司于2008年4月21日向吕某支付了100万元借款本金。问在本案中,借款人骆某和某小凡公司与出借人吕某事后明确计算标准的违约金,保证人陈某和某中心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借贷双方事后明确计算标准的违约金,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借贷双方事后明确计算标准的违约金是经过担保人认可的,所以保证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热线疑问
2007年7月18日,吕某作为出借人与骆某作为借款人、某小凡公司作为借款单位、陈某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及某中心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担保单位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总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7月18日到2007年10月16日;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至合同履行期满后两年;履行合同期间,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即吕某和骆某)进行补充约定。担保人认可甲乙双方签订的另行约定并承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上述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日,吕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骆某给吕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吕某人民币2000万元,定于2007年9月17日前归还,逾期利息按所欠总金额的每日2%计算,违约金为欠款金额的30%。上述借款到期后,某小凡公司和骆某支付了借款利息,某中心公司于2008年4月21日向吕某支付了100万元借款本金。问在本案中,借款人骆某和某小凡公司与出借人吕某事后明确计算标准的违约金,保证人陈某和某中心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借贷双方事后明确计算标准的违约金,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借贷双方事后明确计算标准的违约金是经过担保人认可的,所以保证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借贷双方是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所谓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期间,借款人和出借人对主合同的内容作了变动,是经过担保人认可的,则担保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具体到本案,陈某和某中心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合同的变更是经过他们认可的,所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陈某和某中心公司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经当事人请求,可适当予以调整。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第一款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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