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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作被“克隆” 旅美画家获赔25万
www.110.com 2010-07-08 17:11

 旅美画家赵渭凉诉上海涵逸家居有限公司和上海月星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侵犯一案,6月23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涵逸公司在《新民晚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赵渭凉原在上海交通大学艺术系任教,他的作品曾多次在全国和上海画展中获奖。1986年后,赵渭凉定居美国,成为一名专业画家,是北美中华艺术 家协会创办人之一。近几年来,赵渭凉创作了大量的抽象画作品,并经常往返于中国和美国举办画展。在国内期间,赵渭凉发现涵逸公司在其创办的网站上大量销售 他创作的抽象画复制品,每幅售价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不等。同时该公司在企业宣传材料上也大量使用了他的美术作品。此后,赵渭凉又在澳门路月星家居广场发 现涵逸公司租赁的营业店铺内销售他的抽象画复制品。为此,赵渭凉在向市二中院申请证据和财产保全的同时,将涵逸公司和月星公司诉上法庭。

  赵渭凉认为涵逸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创作的美术作品,并复制、发行和以各种渠道公开销售获得大量利润,也未支付原告任何报酬,侵犯了原告美 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 同时,月星公司提供场地销售原告的作品,构成共同侵权。据此,要求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美术作品;判令涵逸公司在《解放日报》、《文汇报》和《新民晚报》上 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

  庭审中,涵逸公司对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没有异议,因此,法院对涵逸公司侵犯原告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事实以予确认。

  法院认为,涵逸公司侵犯原告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月星公司虽然与涵逸公司签订了《展位租赁合 同》,但是销售侵权作品是由月星公司统一收银,并在“月星家居广场商品定货单”上加盖“上海月星家居市场现金收讫”章, 故月星公司与涵逸公司构成共同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行为,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行为应予支持。鉴于本案的赔偿数额与原 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数量、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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