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导致损害谁赔偿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姚雷律师
1、器械的使用、操作不当导致损害之医疗过失责任
如果患者所受的损害是因为医院对器械的使用、操作失误造成的,而不是器械存在缺陷造成的,则属于医院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受损害,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患者可以向医院主张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由于医院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医院在履行合同中因过失导致患者受损害,依据合同法第107条,患者还可以向医院主张违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患者的这两种请求权成立竞合关系,依据合同法第122条,患者可以选择其一行使。
2、器械存在缺陷导致损害之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所受的损害是因为医疗辅助器械本身存在缺陷所导致的,而不是医院对器械的使用、操作失误造成的,则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1-43条,患者对器械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⑴医用工具类器械的缺陷导致患者受损害
除前述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责任之外。此时医院与患者之间仍为医疗合同关系,作为医院负有选择合格的医用工具器械对患者进行治疗的义务,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在选择医用工具器械上没有过失,而患者所受损害又是由医院选择的工具器械的缺陷所导致,应当认为属于医院过失导致患者受损害,患者也可以向医院请求违约或侵权的损害赔偿。
⑵人体功能类器械的缺陷导致患者受损害
生产者与销售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在大多数情形下,此种器械都是由医院直接卖给患者的,这样医院和患者之间就该器械成立买卖关系,医院可以作为销售者承担责任。
如果此种器械不是由医院卖给患者的,而是由患者从其他地方购买的。这时,医院不是该器械的销售者,医院与患者之间仍然只有医疗关系,只要医院能证明其治疗过程没有问题,则可不负赔偿责任。
有时,患者是根据医院的指示、要求或建议从其他地方购买人体功能类器械的。那么,医院关于购买此类器械的指示、要求或建议构成其医疗服务的一部分内容,如果医院不能证明其对器械购买的指示、要求或建议没有过失,则成立医疗过失导致患者受损害,患者可以向医院请求违约或侵权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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