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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拒家门外”案件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田晓奋律师
一、案情梗概
     当事人呼小玲现年55岁,早年丧夫,带着年幼的儿子刘然拮据的生活,居住地区委会对其优抚照顾分配一间公租房给其居住,2001年呼小玲自己支付全部房款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了供儿子上大学,其退休后仍去亲戚家做保姆带孩子贴补家用。在将亲戚家孩子带大后,呼小玲准备回家但由于房子年久失修过于破败呼小玲提出将老房子装修并拿出五万元装修费。儿子答应,并让呼小玲先将自己的东西从家里清空做装修准备。但就在呼小玲将自己物品全部从房子里腾出之后,儿子态度彻底改变,完全没有准备装修老房子,并威胁呼小玲不准回去住,装修费也没有返还给母亲呼小玲。儿子结婚的时候呼小玲为其提供贷款首付款购买新房,现在却设计将母亲呼小玲赶出老房。呼小玲想要提起诉讼要回自己的老房子。
二、呼小玲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呼小玲是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儿子王然相关行为的性质
(一)儿子不准呼小玲回房居住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呼小玲对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如果其拒绝承担扶养义务的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婚姻法》4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二)儿子不对房屋进行装修,也不将装修款返还呼小玲的行为侵犯了呼小玲的财产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四、呼小玲对儿子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
(一)和解 
    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各家庭成员之间应互助互爱,相互理解,以亲情为纽带合理化解纠纷,家和万事兴。
(二)调解
当事人可以要求亲友或者当地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三)诉讼
呼小玲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还可以要求儿子履行扶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如果儿子刘然拒绝承担扶养义务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呼小玲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4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五、加强社会保障,让老年人老有所养,构建和谐社会。我国正处在老龄化社会的快速发展阶段,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421家庭模式让下一代子女承担了巨大的养老问题。呼小玲的儿子刘然就是典型的独生子女,他未成年前独自享受着父母的关爱和呵护但同时也忍受着上代人所没有经历过的孤独和忧郁,长大之后又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养老压力,以至现在独生子女的心理负担越来越重。而从呼小玲的的角度来说,她早年丧夫一个人把孩子拉扯大,现在儿子不帮她装修房子,还不让她回家,内心苦楚可见一斑。但是该案件不应该单方面的谴责刘然未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第一,母亲呼小玲还有劳动能力,生活完全可以自理;第二,母亲呼小玲给了刘然五万块钱让他拿钱装修房子,刘然让母亲把东西帮出来也是理所应该的,至于不让母亲回家等等一系列问题,可以这样考虑,在北京海淀区装修一套房子要花不少钱,如果刘然经济能力有限这对于刘然来说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或许已经超出了刘然可以承受的能力;如果刘然有能力而不为那就是刘然的错,作为子女应该在能力范围之内让自己的母亲安享晚年。社会的老龄化、独生子女的养老问题、社会的养老制度都是这件事情发生的原因。为了使呼小玲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真正老有所养、除了儿子刘然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外,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多渠道地予以帮助。如社会保险部门应切实保障呼小玲退休之后的养老金待遇,当地已经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呼小玲同样应该享受养老待遇。呼小玲的情况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地方政策规定的,民政部门要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总之,应努力做到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各项社会保障政策配套落实,这样呼小玲的境遇才能全面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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