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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真的很严重!

发布日期:2017-06-1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邓某将房子卖给了曹某夫妇,此后,邓某反悔,便称所卖的房子内有租客麦某。而按法律规定,承租人对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意味着同等价格下,业主可将房子卖给租客。于是,曹某夫妇向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了邓某等人。邓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案外人麦某出具的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由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服务中心开具的麦某作为租户的《居住证明》。法院工作人员在走访中发现了“猫腻”。经调查,涉案房产并不存在租约,而所谓的租客麦某实际上是业主邓某的亲戚,居住证明也是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虚假居住证明,麦某被召唤出庭时,在法官的盘问下承认了该事实。最终法院不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还对邓某及开具虚假居住证明的深圳市某物业有限公司各罚款5万元。
律师分析: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巨大的利益诱惑,使得不少人陷入急功近利的状态,使得整个社会的诚信系统告急,司法领域也不能免受其侵害,越来越多的不诚信行为在审判中出现。
我国法律对伪造证据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且我国法律为了提倡大家诚实信用,20131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增加了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律师点评:千万别把“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城市信用原则”当儿戏,也千万别把法官当傻子,要相信法律不会是虚设,法官在法律事务方面绝对比你懂的多,所以请诚信地尊重法律、尊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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