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真的很严重!
发布日期:2017-06-13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分析: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巨大的利益诱惑,使得不少人陷入急功近利的状态,使得整个社会的诚信系统告急,司法领域也不能免受其侵害,越来越多的不诚信行为在审判中出现。
我国法律对伪造证据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且我国法律为了提倡大家诚实信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增加了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律师点评:千万别把“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城市信用原则”当儿戏,也千万别把法官当傻子,要相信法律不会是虚设,法官在法律事务方面绝对比你懂的多,所以请诚信地尊重法律、尊重法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湖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 山东潍坊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典型案例
- 寿光市经济纠纷成功追回货款案例
- 患者“失明”谁之过,首诊医院赔偿32万冤不冤?丨医法汇
- 潍坊市高新区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 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吊车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 寿光市法院交通事故导致工亡案例
- 潍坊市高新区房屋认购协议纠纷案例
- 一文读懂最新发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
- 酒后从饭店楼梯摔下死亡,谁担主责?
- 用消字笔写借条 还款协议署别名
- 潍坊寿光市保险公司拒赔案成功维权案例
- 寒亭区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案例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 寿光市地区蔬菜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