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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聊天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律师快速离婚

发布日期:2017-06-14    作者:庄荣华律师
                男方婚内大量外遇出轨                 律师利用举证技巧【微信QQ记录】        法庭酌定法定离婚条件-快速离婚
      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重点提示:
   微信QQ聊天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社交工具,在离婚诉讼中依照该类证据主张对方婚外情,也是一门专业考究的律师技巧,本案中庄荣华律师依照立体扩展思维的方式让法庭采纳了该组聊天记录,最终法庭也依照该组证据强行判决离婚。
    婚姻中受到了委屈,忍让反而会助长对方的嚣张气焰,通过得当的方式是可以遏制对方的不良行为,过于的顺从向来不利于婚姻感情发展,碰到情节严重的出轨,自己无法忍受的情况。
   起诉离婚、调解离婚、判决离婚,就这么简单!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方长期多次出轨,
女方迫于无奈,鼓起勇气寻求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的帮助,通过2个月的努力,本案在第一次起诉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强行判决离婚,依法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承办法官:张赜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判决予以离婚。
   2、各项财产予以处理完毕,男方再行给付我方84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系庄荣华律师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在第一次起诉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再一次争取到判决离婚的优秀案例!
      本案是被告坚决不予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女方,分次提供证据证明男方存在婚外情事实予以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因素条件,一步步的让承办法官明白双方的矛盾已经达到何种程度,同时庄荣华律师适时的发问,也让承办法官明白双方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双方无和好可能,而且每个深刻的矛盾都几乎是由对方引起的,期间男方提供了详实的答辩状来抵抗不予离婚,但庄荣华律师也精确得从对方的答辩意见中找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的陈述,以及男方对于女方的各种指责,侧面再次印证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喊口号,最后庄荣华律师再次利用一些间接证据来实现印证对方存在严重婚外情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广,再婚家庭还存在其他的严重矛盾纠纷,后续庄荣华律师出色的代理引发了法官详细启动财产调查程序,但是对方不予配合,希望给我方设置障碍,但最终庄荣华律师还是出色的完成了本案的财产范围和核实和价格的核实,极大的保护了我方的财产性权益。
     在庭审之中男方强调房屋内存在其婚前财产,但是却无法提供证据,庄荣华律师引用精确得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予以抗击,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对方的意见,支持了我方的意见,并且判决离婚,同时全部财产予以分割完毕。    

  【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与被告离婚;2、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两处、汽车一辆总价值2520000元,请求判令予以分割。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被告屡有言行不端,加之其与婆婆矛盾无法解决,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
    本院认为,1、夫妻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发生矛盾后不能妥善处理,致夫妻感情破裂,审理中,被告虽陈述不同意离婚,但经本院劝解仍无法正确认识其自身不足,未能对婚姻既有问题充分重视,亦未对其配偶表现出应有的尊重;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不能和好,故应准予双方离婚。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江宁区房产、马鞍山房产及车辆一辆均系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被告虽主张房产及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主张,故前述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院综合考虑财产性质,所有权归属及现有使用情况等因素后认为,江宁区房产归被告所有为宜,并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050000元;马鞍山房产及车辆归原告所有为宜,并由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210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相关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位于江宁区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050000元;
三、位于马鞍山市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85000元;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折价款125000元;
四、前述第二项、第三项折抵后,被告支付原告840000元,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920元,由原告负担2960元,被告负担2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庄荣华律师: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南京婚姻家事律师、房产财产分割实务指导,子女抚养权深度优化优势。专业离婚案件一对一私人定制,可以百度搜索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联系方式, 庄荣华律师提供深度指导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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