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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

发布日期:2017-06-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从重处罚

  2.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但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后者的犯罪对象为证人

  3.丙的卖淫行为并不成立犯罪,不属于犯罪嫌疑人。丙只属于证人范围,因此甲对丙使用暴力,要求其交代他人犯罪行为,属于暴力取证行为。甲指示他人暴力取证,致使被害人丙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5.未被录用人员接受委托旅行监管职责者可以作为私放在押人员罪主体。期中“受委托”是指受公安机关正式委托

  6.丁若与丙同谋实施,则可以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丁虽不能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其帮助乙逃走,构成脱逃罪的帮助犯,属于共同犯罪

  7.无论乙是否取得丙的同意而逃走,都构成脱逃罪。丙若利用职权释放在押人人员,则属于脱逃罪的共犯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想象竞合犯,若未利用职权实施,则属于脱逃罪的共犯

  8.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9.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毁弃邮件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私自毁弃邮件罪是身份犯,是特别法

  10.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中的“隐匿”是指妨害权利人发现信件的一切行为,“毁弃”是指妨害信件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非法开拆”是指擅自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第三者可能知悉的一切行为,不要求第三者已经知悉信件的内容

  11.甲将邮政中心管理中的信件非法据为己有,属于贪污行为。即使认为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但也应该以重罪私自毁弃邮件罪定罪处罚

  12.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4.退回的信函也属于邮件

  15.甲是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属于邮政工作人员,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自私毁弃邮件罪

  16.尽管被害人是卖淫幼女,但行为人未征得其同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仍成立强奸罪(属于奸淫幼女的情形)

  17.行为人强迫单位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劳动的,仍然成立强迫劳动罪

  18.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的“童工”仅限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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