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要求在房本上加名,正确做法要这样
前些时间参加一档节目录制时被问到“如果另一半要求在房本上加名,怎么办?” 由于时间的关系,当时回答得比较简单,事后发现这个问题大部分人都会困惑,是加还是不加。有些人担心加名会让自己有所损失,担心对方以恋爱或婚姻为目的从中获利,加不加名这个问题本身不是法律问题,或许情感专家、社会学家会给出更好的答案。但是一旦加名就产生了法律后果,尤其是两人分手,房子怎么处理,那就是一个法律问题了。结合多年来的司法判例,仅考虑一方全款买房的问题,主要细分有以下几处情形:
(一)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另一方要求加名。产权人同意加名,但未办理变更就分手的;
(二)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另一方要求加名。产权人同意加名,办理变更后分手的;
(三)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另一方要求加名。产权人同意加名,但未办理变更,后结婚又离婚的;
(四)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另一方要求加名。产权人同意加名,办理变更后结婚又离婚的;
(五)婚后一方用婚前财产全款买房,另一方要求加名。产权人同意加名,但未办理变更后又离婚的;
(六)婚后一方用婚前财产全款买房,另一方要求加名。产权人同意加名,办理变更后又离婚的;
(七)婚后一方用婚后共同财产买房,另一方要求加名。产权人同意加名,但未办理变更后又离婚的;
(八)婚后一方用婚后共同财产买房,另一方要求加名。产权人同意加名,办理变更后又离婚的。
虽然上述八种情况在实际处理中有所不同,但所依据的法理是基本相同的。首先我们来看,另一方要求加名,除了第七、第八种情形外,第一至第六种情形均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进一步讲第一种至第四种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加名行为都是为了婚后能共同生活的,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而第五、第六种情形属于普通的赠与。至于第七、第八种情形实际上属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行为。
其次,如果一旦两人分手,房产怎么处理。对于这个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赠与的房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如果不办理变更,则赠与是不生效的。因此第一、第三、第五种情形的赠与是可以撤销的,一旦赠与撤销就意味着对方无权获得房产的份额。而针对第二、第四、第六种情形,由于办理了变更是否意味着房子就要不回来了呢?根据各地法院的判例,法院的做法是,确认房产归原产权人所有,同时根据另一方在恋爱期间、同居期间、婚姻存续期间所做的贡献,由产权人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原则上,恋爱时间较短,未共同生活不补偿或少补偿,共同生活时间较久,补偿额度为房屋现值的10-30%。这完全由法院进行自由裁量。针对第二、第四种情形处理依据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男女双方赠与是附条件的,但当两人分手或离婚,这种共同居住的现实基础不存在了,赠与合同也就失效了。一旦失效就要处理原赠与财产的问题。第六种情形由于要考虑到房屋增值的因素,这部财产属于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混同,所以在离婚分割时依据婚姻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进行分割。第七、第八种情形完全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变更或不变更不影响对房屋的定性。
最后,我们来看看另一方要求在房本上加名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一、婚后一方用婚后财产买房,另一方要求加名的,不怕手续麻烦,掏得起工本费的可以加,但笔者建议不用加。因为婚后买房,加不加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两方约定财产约各自所有的。
二、婚前要求加名的,一定要书面写好赠与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这个很重要。
三、房产加名默认是共同共有,但在赠与合同中可以约定赠与的比例,设为按份共有。比例不能太低也不能太高,30%左右较为合理。
四、赠与合同不建议做公证,一旦做了公证就不可撤销了。到时因为分手或离婚时,对方都有权要求你分割赠与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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