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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权纠纷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哪些不同?

发布日期:2017-07-11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例简介:劳动者死亡家人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原告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系用人单位,死者王国权系劳动者。2012年至2014年期间,王国权在原告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做石匠工作,工资实行的是计件,以完成一定工作量获得劳动报酬。在原告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无活的情况下,原告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允许王国权到其他石材厂干活,王国权在原告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工作的时间不是长年连续的。2014年3元10日起直至2014年7月22日王国权在原告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工作。2014年7月22日11时30分王国权从厂内出来回家吃饭途中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2014年9月3日王国权的妻子刘桂华向凌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要求确认王国权与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存在劳动关系。凌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凌市劳人仲字(2014)36号《裁决书》,裁定:“申请人的丈夫王国权与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从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7月2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对此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告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与被告刘桂华的丈夫王国权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继续上诉。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承揽关系
刘桂华的丈夫王国权在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做雕刻工作的事实存在,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对王国权的工作时间不作限制也不禁止王国权去其他石场工作,而王国权提供的是完成石材雕刻的工作成果,并不是在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双方之间应系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通过以上法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标的关系并非一定就是劳动关系,原审法院依据以上法条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不妥。另外,虽然凌海市白台子乡壮太石材雕刻厂曾为王国权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一份全家福保险,但该险种系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投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不能因此反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确权纠纷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哪些不同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三者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如下:
第一,这两种关系的主体资格范围不同。在劳动关系中,主体仅仅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这里的劳动者只能是符合特定法律条件的自然人,而用人单位只能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在劳务关系中,主体范围有着不特定性,相较于劳动关系更为广泛。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都是法人,还可能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
第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关系之间不仅存在着财产上的关系,还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和人事安排。但在劳务关系中,主体双方之间地位平等,仅存在财产上的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三,两种关系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则由《合同法》、《民法》等进行调整。
第四,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待遇不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能够依据合同获得报酬;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获得报酬之外,还能够获得其他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也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如下:
第一,这两种关系的主体资格范围不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组织体。
第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依附关系。
第三,二者给付的劳动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连续性的法律关系。而承揽关系并不一定是连续性的法律关系,其注重向定作人给付的劳动成果,不注重过程。
第四,法律义务能否转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不能够将自己的义务交给他人。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既可以将自己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和别人一起完成工作,还可以雇佣他人完成一项工作。
第五,解除法律关系的自由度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不能够随便解除合同。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如下:
第一,二者侧重点不同。承揽关系不注重承揽人的工作过程,只注重劳动的结果。承揽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完成工作。但劳务关系注重的只是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要求。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完成工作,而是遵照雇主的指示进行工作。
第二,对于劳动设施的要求不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一般不需要提供劳动设备。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须自己提供劳动设施。
以上就是对“劳动关系确权纠纷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哪些不同?”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您还有需要进一步咨询的地方或者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有助于更有效地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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