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5周岁犯抢劫罪可判处管制让其继续学业
发布日期:2017-07-24 作者:年遇春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参与作案时未使用暴力激烈手段,而是采取吓唬方法或者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并且数额不大,加之公安机关破案迅速,及时追回了赃物,未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总体分析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高某某未满15周岁处于刚可追究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高某某作案时刚满14岁不满15周岁,从生理上讲,他对事务之认识尚不够成熟,对是非观念和好坏事物的辨别能力较低,存在很大局限性,属于法律上的刚刚跨界者,处于刚刚可以追究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段,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三、被告人高某某是偶犯,喊着警察叔叔认罪,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高某某无前科,是偶犯,被抓捕后喊着警察叔叔认罪,嘟囔好后悔,主观恶性确实不大……
四、被告人高某某系在校学生,误入歧途,应当挽救为主给出路
被告人高某某是在校学生,由于平时看不好的录像、电影太多,偶尔想学着模仿,以至触犯刑律走上犯罪道路,这是血的教训。他是误入歧途,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建议法庭以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给其出路,可判处缓刑或管制,让他继续完成学业,努力改造,争取早日成为社会有用的新人。(年遇春律师于2005年4月21在深圳市某区法院开庭时的辩护词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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