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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赵丽律师
xx诉苏xx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xx)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河南尚成事务所接受XX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XX诉被告XX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1、苏XX(又名苏XX、贾XX)是女孩,随母亲生活对小女孩的生活、教育都是极为有利的。
2010年7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愿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女苏XX(又名苏XX、贾XX)(2007年7月10日出生)由原告抚养。为使孩子受到良好教育,原告XX将女儿送到XX市市幼儿园和一级小学上学,一直抚养到孩子7周岁(孩子上完小学一年级)。
被告XX平时就热衷玩耍,对孩子不管不问,不与孩子交流沟通,如果女儿苏XX(又名苏XX、贾XX)跟父亲生活,势必会影响孩子的性格。而原告作为母亲,更懂得如何正确的和孩子沟通,女孩随母亲成长更加有利于培养孩子健康完善的性格。况且,女儿苏XX(又名苏XX、贾XX)将步入青春期阶段,被告作为父亲很难很好与之沟通,从而帮助孩子解决问题。
2、原告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文化程度较高,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告家庭环境并不健康。
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一直由原告抚养孩子。原告的品行端正,从没有任何恶习,是一位有事业心并称职的母亲,对孩子是极负责任的,是非常关心孩子的。为使孩子受到良好教育,原告XX将女儿送到XX市市最好的幼儿园之一XX市市幼儿园和一级小学上学,一直抚养到孩子7周岁(孩子上完小学一年级)。原告及父母对孩子的教育都是正面的,他们希望把家庭的破裂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即使家庭破裂了,原告及其父母也希望并尽量让孩子得到父爱和母爱。
而被告XX以让孩子回老家看看爷奶为由将女儿接走。后就不顾原告再三请求和女儿的感受,以及女儿需在XX市继续上学接受良好教育的事实,强行将女儿留在XX县X镇上学,且一直不让原告探视女儿,挑拨女儿和原告的关系。探望对未成年子女具有减轻伤害的功能,能满足子女接受父母双方关爱的需要,避免子女因缺乏父爱或母爱而变得自闭抑郁,或者变成社会的问题少年。被告的做法严重的损害了女儿的身心健康。
因被告常年在外打工,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其便将小孩送到被告的姐姐家抚养,且将女儿改名为贾XX,其户口也在被告姐姐家。而被告的姐姐家在泌阳县的农村,被告姐姐年纪较大,家庭成员众多,且农务繁忙,还要照顾自己的孙(外)子(女),根本无暇顾及原被告女儿的具体生活,孩子在姑姑家也无法体会家庭温暖和关爱。
现孩子将年满10周岁,即将面临小学升初中,因被告及姐姐、姐夫文化程度都不高,无法给孩子在学习上提供指导和帮助。
更重要的是,由于亲生父母不在身边,长期寄人篱下让孩子缺乏父爱、母爱,特别是孩子正处于一个探索世界和认知世界的关键时期,给予孩子关爱和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指引十分重要,但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都明显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
而原告现有稳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教育环境和水平也明显的优于孩子现在身处的农村。在抚养权变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孩子,给予孩子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小孩,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3、原告经济、物质条件优于被告,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3、原告虽然再婚,但原告的丈夫愿意与原告一起抚养苏XX(又名苏XX、贾XX),将苏XX(又名苏XX、贾XX)判给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综上,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孩子应归原告方抚养。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行使抚养权较为妥当。
二、关于抚养费问题
1、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故原告主张500元/月,孩子已经上学,每月的花费很高,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现实依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抚养费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故恳请法院责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综上所述,将女儿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参考!
 
                                       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赵 丽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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