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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新型网络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2017-07-27    作者:单义律师
网络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查找资料、开拓视野、沟通友谊,用得不好会影响学习、损害身心健康,甚至会走向犯罪。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也呈现出更加新颖的形式。笔者就近年来办理过的新型网络犯罪进行浅析,并提出预防对策,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为打造未成年人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做出贡献。 
  一、未成年人新型网络犯罪的类型 
  以往我们接触到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案例,多是因网络而诱发的犯罪,如受网络游戏影响在现实社会实施暴力引发的犯罪,因在网上浏览色情网站而实施强奸的犯罪,因上网费用不够用而实施偷窃的犯罪,因与网友交恶实施打击报复引发的犯罪等等。近年来,笔者接触到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三种新类型: 
  (一)网络偷窃犯罪
  不满18岁的程某长年沉溺于网络游戏的世界不能自拔,在一次游戏账号被盗之后,便萌生了“别人能盗号,我也能盗号”的想法。开始从网上学习盗号,下载盗号木马。为将盗号木马传到被盗者的电脑里,程某在网络游戏中寻找等级高、装备精良的玩家,用QQ和他聊天,熟了以后再用QQ发送木马,盗取账户。得手后的程某想,这么容易就能盗号,何不多盗点还能卖装备。于是采取同样的手段先后盗号20余个,卖装备获利5000余元,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二)网络色情犯罪
  16岁的王某长期浏览色情网站,在色情网站上下载色情图片、淫秽视频存到电脑硬盘里。为获得色情论坛更多的下载权限,便开始上传色情信息赚取积分。截止案发之日,王某共上传色情图片和视频共计300余条,点击率超过5万次,被下载6000余次,情节严重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三)网络诈骗犯罪 
  今年5月,17岁的姜某在淘宝网天猫商城上购物,收到货物后向该网店索要发票,该网店无法提供发票,姜某便投诉了该网店。由于一家网店被投诉2次,淘宝网会扣除这家网店1万元的保证金,因此,该网店通过电话联系姜某请求撤销投诉,经协商,该网店付给姜某500元钱。意外的钱财来的如此容易,姜某便产生了敲诈网店的念头。今年6月,姜某与其女友李某(16岁)、王某等三位同屯伙伴(均未成年)如法炮制,分工明确,李某、王某等四人负责寻找不能开具发票的淘宝卖家购物,姜某实施敲诈,每敲诈一次更改一次IP地址,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共敲诈30余家网店,获利3万余元。 
  二、未成年人新型网络犯罪的特点 
  由上述三个案例可见,未成年网络犯罪不仅仅局限于受网络影响诱发而实施犯罪,未成年人新型网络犯罪手段更高明,隐秘性更强,具体来说,呈现出这样一些新特点:一是利用网络,在网络中完成犯,犯罪过程从实施到结束,都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的;二是需要一定的网络技术手段,未成年人新型网络犯罪不再简单粗暴,必须会使用相关软件,懂得一定的网络技术;三是类成人化的特点,人们认为只有成年人才能想到做到的犯罪手段,未成年也能做到;四是趋向利益化的特点,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未成年也懂得为自己牟取一定的利益;五是社会危害面更广,网络世界连通世界各地,受害人来自四面八方,社会危害极大。 
  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预防对策 
  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如有犯罪行为,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都将是沉痛的打击。而诱发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原因很多,如网络信息量大且杂,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等,但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教育的缺失。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应重视教育,要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者有机结合,培养未成年人多种兴趣爱好,选择多种生活方式,健康快乐的享受网络世界。 
  (一)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笔者做过调研,近年来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0%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自单亲家庭,家庭教育严重缺失。国家应该通过立法解决或干预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问题。通过法律、机制促使家长与孩子共同学习成长。作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家长,应该主动的,有目的,有意识的帮助孩子了解网络世界,分清网络世界中的善恶、美丑、对错,引导孩子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强化学校教育的主体作用。目前我国的学校教育仍然存在应试教育的后遗症,往往是考什么就教什么,注重学生的成绩,忽视了人格的培养。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必须重视对学生的品行教育和法制教育。应注重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的意识、文明的行为习惯,对未成年进行知识、技能、品行等更为全面的补充教育。 
  (三)完善社会教育。社会教育无处不在,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极为广泛。应规范网络文化,发展建设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绿色网站,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应建立一些帮扶未成年人的志愿服务机构,帮助未成年人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引导未成年人将对网络世界的好奇心转化为学习应用网络新技术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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