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爬高压线触电身亡,供电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7-08-01 作者:韦高峰律师
作者:韦高峰 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08-01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3日,时年20周岁的李某骑摩托车途经现场,疑看到高压线铁柱顶部上有鸟儿飞出,遂停车在路边,准备爬上去掏鸟窝,为了防止坠落还在其穿着的牛仔休闲裤右边裤头上系了一根铁线,然后就攀爬离地面1.9米处起的金属扶梯直至柱顶,被铁柱顶部的高压电电击死,死亡后坠落地面。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发现,该高压线铁柱顶层东侧铁横架里面确有一鸟窝。案发当天,被告供电公司仅在该铁柱不远处设有“禁止攀高、高压危险”的警示牌。 2017年6月1日李某家属向玉林市某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72394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高压线路的危险性,其往10KV高压电铁柱顶攀爬,应认识到其完全有可能引发触电事故,高压线铁柱身上的电压标注及供电部门在铁柱底部留出190多厘米不设攀爬扶梯,是禁止他人攀爬扶梯的行动上的表示,李某对其爬上铁柱顶部时被高压电电击死的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供电公司因没有在铁柱明显位置设置警示牌,管理上存在漏洞,承担20%的赔偿责任。2017年7月12日,玉林某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判决被告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因死者李某触电死亡造成的损失74478.82元。
【律师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死者李某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因此减轻被告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高压电线危险,珍惜生命,切勿攀爬。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如有鸟窝、风筝等物品挂到高压电线或落到变电器等电力设备上,请勿擅自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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