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回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
发布日期:2017-08-03 作者:蒋艳超律师
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执笔人:杨永清)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第140-146页。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对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太安村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补偿费几个问题的解答
-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 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
- 政府注销、撤销或收回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是否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处理
-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区别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是否归受让方所有
- 村民起诉请求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 国家收回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