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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的设立审批

发布日期:2017-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教育机构


办理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的办学条件。所需材料

一、经筹设阶段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二)正式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提交上述第一部分的(一)2、3、4和(二)1、4、5、6项规定的材料。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一)申请。举办者网上申请。
(二)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
(三)审核。经初审,对资料符合的,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评价意见。
(四)批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批复。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一)申请。举办者网上申请。
(二)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
(三)审核。经初审,对资料符合的,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评价意见。
(四)批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批复。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申请筹建的,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承诺期限:申请筹建的,自受理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办事窗口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厅1号窗口(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的设立审批)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逢周五下午内部学习和法定节假日休息不对外办事;特殊情况调整的以大厅公告为准。
详细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联系电话:咨询电话:020-83391835,监督电话:020-83354699
交通指引:可乘坐6 、7、12、42、 215、102、107、108路公交车或搭乘地铁一号线到公园前站下车(地铁D出口出站),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备注

材料送达或邮寄地点:广州市教育路8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厅1号窗口,邮政编码:5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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