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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效力认定思路及要点分析

发布日期:2017-08-25    作者:党鹏律师
特许经营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以协议规定为依据的现代商业经营模式,涉及范围包括服装、汽车销售、餐饮、酒店、超市以及教育培训等多个产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将其定义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经营过程中有以下特征:
1)被特许人使用的是特许人的经营资源;(2)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双方属独立法律主体;(4)附条件的权利让渡。特许人将经营资源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并收取报酬,所有权仍属特许人;(5)特许人对体系内部的所有被特许人进行标准化控制和管理;(6)通常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分属不同的市场层级,具有上下级的垂直阶层关系。
 随着特许经营的迅速发展,该类纠纷也急剧增加,合同的效力既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是司法实体案件的难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合同效力的主要问题主要为:
 (一)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特许人必须是企业,非企业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对此予以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他字第19号批复认为该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实践中。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律师处理该类纠纷时,应首先明确企业和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认识,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包括:(1)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个人独资企业;(3)合伙企业;(4)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和“全民”两类;(5)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6)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
 (二)不符合“两店一年”之条件合同是否有效?
 “两店一年” 是指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问题来了,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是否导致特许经营合同必然无效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应认定合同无效”规定,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而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无效。而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两者区别何在呢?王利明教授认为,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标准是: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管理性规范。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才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明确指出“两店一年”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三)特许经营资源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3条规定,特许经营资源一般指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成熟的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多为无形资源,为特许人控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单一的经营资源并不构成特许经营模式。
 未注册的商标是否导致合同无效?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多的,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有些特许人没有申请注册商标,有些商标正在注册,作为特许经营合同,其关键在于经营资源的输出,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定商标是否注册不影响合同效力,其影响的仅是被特许人对特许人资源价值的判断;而商标权不要求特许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其可以是被授权使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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