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官民受贿罪可互为镜照
发布日期:2017-08-30 作者:单义律师
对于最高检与公安部最新发布的这个《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我认为有两个积极意义:一是这种“受贿面前,官民平等”的原则,让我们可以观照与监督官方人员贪污受贿后的执法状况;二是最高检与公安部在受贿起刑点方面的坚定立场,驳斥了关于“社会发展进程中应提高公职人员受贿起刑点”的说法。
先谈第一个意义。我们都知道所谓官方人员早就有受贿起刑点了,1999年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不仅规定公职人员受贿5000元即立案,而且对低于5000元但情节恶劣的受贿行为也要立案。反倒是对普通民众的受贿行为,法律要宽容许多。譬如,行贿罪与贪污罪,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拥有“职务便利”的非公职人员只有“按受贿论处”的表述。
都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相应的,庶民犯法自然也不能网开一面。所以,对企业单位非公职人员给出受贿起刑点,也是“法律面前官民平等”的表现,应予肯定。特别是在商业贿赂抬高民生成本、侵害百姓利益问题日趋严重的当下,严惩那些商业领域的不法分子,实为当务之急。
但法律平等,不等于执法平等。肯定了严惩非公职人员受贿行为的意义,也不等于我们对惩处公职人员贪腐行为的司法现状满意。如大家所知,如今想要找到公职人员受贿5000元而被刑事追究的案例,不是件容易的事儿。而且吊诡的是,呼吁对受贿的公职人员“宽严相济”、“抓大放小”的声音,一直叫得很欢。譬如数年前,黑龙江绥化市巨贪马德落马,涉案者众。当地特别出台了一项政策:对受贿5万元以下者不再追究。这当然有悖法律。现在,平民也存在受贿5000元以上将被追诉的情形,不知是否也会出现“5万元以下不追究”。我看这条法规的执行情况,可以成为监督公职人员受贿罪执行情况的一面镜子,可相互观照,相互监督。
再讲第二个意义。去年,有人建议调高贪污贿赂罪起刑点的论调,曾招来一顿拍砖。建议者说: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应当调高受贿的数额标准。他还说,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移送法院。言外之意似乎是,受贿5000元是毛毛雨,几万元也是小菜一碟。而这样的执法标准,已然成为“潜标准”。
最高检与公安部最新发布的“追诉标准”,基本可以说否定了这种论调。事实上,早在2001年,最高检与公安部发布的另一个《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也提到了非公职人员受贿5000元要追诉,如今9年过去了,这个起刑标准并没有“与时俱进”。希望,对平民受贿的执行,能拉低公职人员的“潜标准”。
不奢谈我们能像欧美及我国香港地区一样对贪腐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但在起刑点方面坚持低标准原则,显然是必须坚持的。当然,比起刑点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公平执法。特别是反贪形势日益严峻的当下,所谓“宽严相济”是不适合腐败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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