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论具体打击错误的处理方法

发布日期:2017-08-31    作者:单义律师
一、打击错误及其解决原理 
  具体打击错误[1],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意欲攻击的对象(目标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受损(失误对象),且目标对象与失误对象属于同一法益类型的情况。例如,x举枪射击仇人A,因为没有瞄准而打死了B(案例1)。打击错误场合,存在着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对立。具体符合说认为,X对A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对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按照想象竞合处理;而法定符合说则认为,X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导致人死亡,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是德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践的通说,日本和中国大陆实践上都遵循法定符合说,但在理论上,主流的法定符合说都遭遇到具体符合说不小的挑战。两大学说争论之外,也有一些中间理论,主要包括德国学者Roxin主张的行为计划理论,Puppe主张的危险理论,Hillenkamp主张的实质等价理论。
  (一)问题定位
  学界讨论打击错误时,一般把问题定位在“错误是否阻却故意”之上[2],台湾学者蔡圣伟批评这样的说法不够精确。他指出,故意在行为时已然确定,不应该还会受到嗣后发生的事实所影响。“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故意应否被阻却,而应该是客观上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能否归责到(行为当时已存在的)故意上;亦即并非是在确认故意,而是在确认故意既遂的归责。”[3]笔者赞同这样的说法,但同时认为,对于打击错误的问题定位,更准确表述的宜为:确认失误对象是否在行为人行为时的构成要件故意的辐射范围(以下简称“故意范围”)之内。
  需要指出的是,“目标对象”“失误对象”等只是一种事实性的描述,并非严格的规范性概念。行为人对失误对象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构成要件意义上的故意(范围)和过失。即便单独的认定行为人对失误对象并无“故意”,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失误结果不在故意范围之内。例如,甲嫉妒乙的大提琴才华,意图伤害乙的双手,结果由于失误,伤害了乙的双脚(案例2)。甲虽无意伤害乙的双脚,但各学说均认定行为人对“乙”这个人构成故意伤害既遂。
  (二)故意论与错误论的关系
  顾名思义,故意论就是要解决故意的认定问题。在刑法理论上,故意一般分为确定的故意和不确定的故意,不确定的故意还可进一步分为概括的故意、择一的故意、未必的故意。[4]“刑法中所讨论的错误,并非主观面与客观面不一致的所有情形,而是故意(犯)的成立与否成为问题的场合。”[5]因此,错误和故意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必须维持错误论是故意论的反面[6]( Kehrseite)这一命题”,“在根据故意论不能认定有故意的场合,也不能够根据错误论解决问题”。[7]
  应当注意到的一种倾向是,学界在界定打击错误的范围时,常常强调这样一点:打击错误排除了行为人对失误对象具有未必故意的情形。[8]这种做法似乎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错误论与故意论有着清晰的分工,依据传统故意论能够直接认定间接故意(当然也包括直接故意)的情形,不属于打击错误,无需用错误理论来解决。
  但是,这样的观点有很大问题。倘若打击错误论不解决已经构成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的情形,再依据错误论认定打击错误构成故意,此时的故意,和依据故意论认定的故意只能是例外与一般的关系。这与现有学说的一般立场相违背。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现有学说在打击错误问题上误解了错误论的机能。错误论解决发生错误时的故意问题,在技术上既可能得出阻却故意的结论,也可能得出成立故意的结论(比如对象错误)。既然如此,认定打击错误时排除掉间接故意,就是与错误论的主张相矛盾的做法。
  笔者认为,故意论与错误论并没有清晰的界限。大致来讲,故意论是研究明显构成故意的场合,而错误论则是研究因为主客观某种程度的不一致,导致认定故意不那么容易的场合。故意论与错误论都是规范判断,但故意论是简单的规范判断,简单到几乎可以等同于实证判断。错误论则是复杂的规范判断。错误论与故意既是表里关系,又是复杂判断与简单判断的关系。讨论错误时,不可能笼统的将某种故意模式排除,而只能够把当然的、明显构成故意的情况排除,只讨论不那么当然的、明显的构成故意的情形。
  未必的故意(间接故意)和有认识的过失的区分是刑法学上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将这个问题简单的予以排除,肯定会带来隐患。法定符合说会因此陷入逻辑矛盾,因为其本身可以作为一种省略对未必的故意进行证立的理论[9],却又排除了针对同质客体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情形。具体符合说的麻烦则更多的来自于现实。因为其具体分析的思路决定了其实际上不可能规避掉不确定故意与过失(特别是未必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判断问题,它只好把一些疑似不确定故意的打击错误解释成对象错误,却又因此陷入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和财产犯罪的难题(不过是故意与过失的问题的变种而已)。
  因此,讨论打击错误,不能(也不可能)把间接故意排除在外。错误论研究的无法直观判断是否构成故意的场合,对象错误则主要由确定故意构成(对象错误其实是动机错误,不妨碍构成确定故意或直接故意),而打击错误则主要由不确定故意(择一故意、概括故意和间接故意)构成。需要再次强调,我们并不需要也不大可能在故意论与错误论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这样一来,笔者所讨论的打击错误,和学界传统上认为的打击错误在内涵和外延上有一些差异,或可叫做“泛打击错误”。
  二、法定符合说评述
  “法定符合说是以构成要件为基准来判断错误的重要性(在此意义上称之为构成要件符合说更为贴切)”[10],从刑法规范的表述来看,故意是行为人对某种“法益”的侵害意图,因此,认定故意只需要客观结果与主观故意内容所包含的“法益类型”相“符合”即可。行为人对该故意支配下导致的法益受到侵害或威胁的结果(且处于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之内),应当承担故意责任。该法益的表现,既可以是目标对象,也可以是目标外的失误对象,只要该对象与目标对象属于同一法益类型。
  从形式上看,打击错误以“法益类型”作为(故意所要求的)主客观统一之最低程度,优势非常明显:(1)几乎没有留下事实描述的可操控空间,操作上十分简便[11];(2)避免了疑难案例的区分难题。法定符合说认为,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间接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基本相同(都是故意犯罪),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在操作上有时候难以区分,所以只是提出了故意的标准而不提倡区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这在方法论上是简便可行的。
  从实质理由上看,法定符合说常诉诸三点根据:(1)构成要件的要求;(2)平等保护法益的要求;(3)社会一般观念的要求。[12]但这些理由都存在瑕疵。
  (一)从法律规范中能推导出故意的细致标准吗?
  法定符合说认为,犯罪的认定必须以构成要件作为判断基准,故意的认定当然也不能例外。例如,行为人杀“甲”的故意,依构成要件的故意,倒不如说是杀“人”的意思。[13]“构成要件是抽象的、类型的东西,只要在法定的实行范围内认定符合性就够了,这是构成要件的归结,在此基础上,要求具体的符合,有否认构成要件论之嫌。”[14]
  笔者不赞同这样的观点。从法律的语词表述上看,刑法规范总是禁止人们侵犯某种抽象的客体(法益而不是规定不得侵犯某个具体的“行为对象”或“行为客体”。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产生杀害某人的故意能够等同于杀害所有人的故意。
  包括美国模范刑法典在内的许多刑法典,都放弃对故意做出明确的定义[15];“不得故意侵犯某种法益”的刑法表述,只是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的要求,并不能由此推出构成要件故意所要求的主客观统一程度的细节问题。法律应在一定的时空内反复适用,这决定了刑法规范只能抽象地规定保护某一种类的法益,而不是保护某个特定法益主体(行为对象)。如,故意杀人罪只能用不得故意杀“人”的表述,而不可能用不能杀张三的表述。但是借助于涵摄,抽象的故意规范仍可和生活中的具体事件相对应。故意的认定也是如此。有质疑者可能认为法律规范可以规定“不得杀特定人”,但“如此又多此一举,并且会造成解释上的困惑,甚至可能被解释为排除对择一故意杀人者的处罚”。[16]
  因此,从法律语词的抽象性无法推导出故意概念的抽象性。当然,也不能够仅由此认为,故意就是对具体法益的侵犯意图。刑法对故意概念的语词表述,有多重解释可能性,而应采取哪种解释,仰赖于学说上的法理解释[17],各学说都需要提供额外的理由。
  (二)平等保护法益的辨析
  法定符合说认为,虽然行为人甲的杀人故意针对具体的人,但乙和丙都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杀乙和杀丙的违法性(对生命法益的侵害)没有区别。[18]不管是将故意理解为违法要素还是责任要素,不管违法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还是规范违反,与对象错误相比,打击错误的违法性与有责性都没有任何减少。因此主张法定符合说更有利于平等地保障生命和其他法益。[19]笔者不赞同这样的观点。
  1.法益的平等性和法益的独立性
  的确,特别是在人身法益的场合,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要求刑法予以平等的保护。但这是否意味着可以把两个不同的人统称为一个抽象的人?刑法保护法益,不仅要照顾法益间的平等性,也必须考虑法益的独立性(当然并不意味着打击错误里的失误对象一定独立于目标对象)。独立性意味着可以被独立评价,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每个人都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这种独立性,要求刑法在面对杀人的犯罪时,必须回答:“行为人有没有故意杀害‘该’被害人?”
  而法定符合说的基本观念是,行为人X有杀A的目的(初步事实判断),通过“杀人”目的这一上位概念,便可以认为行为人也有杀B的目的。[20]事实是,法定符合说的故意理念决定了它只能说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但无法明确地做出“X具有杀B的目的”的表述。从逻辑上看,X想杀“A”,是X想杀“人”的充分不必要条件,这便可以认定A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但法定符合说不可能再由“X故意杀人”的推论,进一步推导出X故意杀B的结论。法定符合说的做法是将故意停留在“X想杀人”,其实质理由是,A死还是B死,结果上相同。这在名义上把A和B平等看待,但却使得法益丧失了独立性,并不符合一般国民对刑法的期待。
  2.违法性和有责性并未减少?
  法定符合说之所以说其是平等的保护法益,很重要的理由就是认为打击错误行为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不亚于对象错误。的确,如果仅仅从造成的实害结果上看,从甲故意杀丙且得逞(案例3,非错误)和甲故意杀乙,不小心打死了丙(案例4,打击错误)中,甲的反社会意识和对法益的实害程度没有变化。
  但按此观点,违法性的判断,仅仅与法益侵害结果有关,而与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无关。但事实上,较为通行的看法是,故意既是责任要素,又是违法要素。甚至,“在不发生以违法性为基础的‘法益侵害’(即结果)之未遂犯上,故意则成为决定违法性有无的要素”。[21]
  案例3中,甲对丙的心态为故意,而案例4中,甲对丙的心态则为过失。刑法之所以更加不能容忍故意犯罪行为,不仅在于故意的主观恶性更大,也在于:“对特定的受害法益而言,故意犯的危险性定然是高于过失犯的。”[22]“故意的犯罪行为,其‘结果发生之确实度’远胜过失,故结果发生确实度高之行为,较非确实度高之行为,可谓系‘法益侵害之危险性较高,因此违法性亦较重。’”[23]从结果上看,案例3中甲故意杀丙,使得丙陷入更为确定的且较难以避免的危险当中,而案例4中丙的死亡受制于诸多的偶然因素,概率相对较小。打击错误时失误对象的危险性,是小于未发生错误的场合的,违法性当然有所减少。
  此外,就违法性和有责性而言,还应当比较“并发事件”的打击错误和故意侵犯两个对象的场合。主流的法定符合说在这两个场合都得出了两个故意的结论,但行为人对规范的违反强度有明显的不同。不能够说故意杀两个人和故意杀一个人不小心造成了两个人死亡的违法性是一样的。法定符合说意识到这个问题,因此主张在量刑时做出区别。[24]但区别的依据无非是:并发事件打击错误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小于非错误领域内的杀害数人。类似的理由也可以为具体符合说采纳——依据具体符合说,打击错误构成了故意和过失的竞合,而想象竞合处罚论并不排斥在重罪的刑罚范围内从重,故意与过失的竞合毕竟侵犯了两个对象,在刑罚上应得到体现。[25]因此,在量刑上,具体符合说也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可见,法定符合说以违法性和有责性未减少为理由,指责具体符合说不平等对待法益,并不妥当。
  (三)“一般的社会观念”之辨析及其展开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既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杀了人的情况下,认定杀人未遂,有悖一般的社会观念或者说国民的规范认识。刑法理论不应当接受有悖一般社会观念的结论。[26]
  的确,刑法一般不能够背离国民的法感情。但理论研究应当注意区分正确的法感情和受到迷惑的法感情。法感情往往都是对经典情形的习惯性反应,易忽视特殊情形。法定符合说提及的“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人死了,应当认定为故意”的法感情结论,有着很大的瑕疵。
  经典打击错误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虽然没有预想的实害后果与故意目的相对应,但却有和预想后果相同程度、相同性质的失误法益实害与故意目的对应。又由于语言描述的模糊性,一般国民便形成了行为人“想杀人且杀了人”的印象性结论,认为目的得逞,构成既遂。[27]法定符合说在理论上借助“与具体的可图的设想必然连接的种属设想”[28],把这种偶然的对应关系描述成了法律上的主客观相统一。但可以发现,这种偶然的对应观念得以形成,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目标对象只是发生危险却没有发生实害,二是,失误对象发生了实害。针对此二前提,不妨提出三大疑问:第一,目标对象发生实害时,该如何处理?第二,目标对象的危险意义是什么?第三,失误对象只是发生危险时又该如何处理?
  1.并发事件
  前述第一个疑问,指向法定符合说遭到最多批判的场合,即所谓“并发事件”。并发事件是一种特殊的打击错误,指行为不仅造成了失误对象的实害,还造成了目标对象的实害。此情形下,预想结果得以实现或部分实现,行为人杀一个“人”的故意明显已经被该结果对应过了,自然不能再与失误结果相对应,否则就违反了责任主义。此时,法定符合说反而丧失了国民法感情的支持。
  法定符合说内部由此出现了“数故意说”和“一故意说”的对立。例如,甲本欲枪杀A,由于打击错误,导致A和B均受到了伤害。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子弹打伤了A,打死了B(案例5)。大塚仁认为,此时是对A的过失伤害和对B的杀人既遂的观念竞合(一故意说);福田平则认为,甲只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对k的未遂罪为吸收(数故意说)[29]
  2.子弹同时打死了A和B(案例6)。数故意说认为,甲对A和B均具有杀人的故意,因而成立两个故意。一故意说认为甲构成对A的杀人既遂和对B的过失伤害罪的竞合。
  (1) 一故意说存在的问题
  对于案例5的看法,大塚仁的观点是一故意说的一般观点。但在行为人以杀人的故意射击A结果也造成了A受伤的情况下,认定对A只有过失显然不合理。而且,案例5中,若A受伤后因为感染而又死亡进而转化成案例6,一故意说又认为甲对A的心态由过失转化成了故意,这意味着要改变公诉事实。因为行为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态度[30],但一故意说却完全视客观结果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这是不妥当的。[31]西田典之进一步指出,在A生死未卜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只能对B以过失致人死亡论之,但这违背了法定符合的立场。[32]此外,若甲对B的死亡结果完全不能预见(即意外事件),对A只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如此说来,一故意说场合下,行为人即便在产生了杀A的故意之后,对A的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态度竟取决于其对B的态度,这十分荒谬,也不无透露着“具体化”的分析思路。
  (2)数故意说的问题
  案例6中,数故意说认为,甲对A和B都构成故意杀人既遂。但很难否认,在一般的打击错误场合行为人行为时只有“杀害一个对象”的故意,数故意说却认定甲具有杀害两人的故意,明显违背了责任主义原则。数故意说进行了修正,主张此情形原则仍采取数故意说,但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进行处理,并在量刑时与非错误领域的故意杀害数人进行区别。[33]但有学者指出:“想象竞合与故意成立与否并无关系,它只是对一行为触犯的几个罪名(不论是故意罪还是过失罪)的情形在科刑上作为一罪对待,而不是把没有故意的罪变为故意犯,因此不能把它作为仅有一个故意也可以成立数个故意犯的根据。”[34]修正观点只是增加了数故意说在量刑上的妥当性,不能掩盖其逻辑上的明显问题。
  2.法定符合说如何看待法益危险?
  (1)目标对象的危险——打击错误都是“并发事件”
  过失犯罪是实害犯,无损害结果时不以犯罪论处,但在故意犯罪领域,由于未遂理论的存在与发展,认定故意并不一定要发生实害,有法益危险即可。而即便在经典的打击错误场合,行为人也对目标对象造成了法益危险,单独来看应当评价为故意未遂,因此经典打击错误也是一种特殊的并发事件。法定符合说当然也面临着前述的批评。
  (2)失误对象只是发生危险怎么办?
  这种情况指的就是非错误场合。法定符合说也认为错误论是故意论的反面,因而其所坚持的抽象故意理念应当能够适用到非错误领域。
  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在案例1中(故意杀人的打击错误),认定行为人对B构成故意有两个理由:一是由行为人对A的故意推导出的对“人”的故意;二是行为人的行为确实对A和B或者其所代表的“人”至少造成了法益危险。若按此理由,X以杀A的目的实施犯罪行为,其便具备了杀“人”的目的,一旦行为人对无意侵害的其他法益个体造成危险,也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的未遂,如X对人群中的A开枪,对A身边的B、 C、D均造成了法益危险,最终仍只击中了A(案例7,人群杀人案),依照法定符合说的逻辑,X构成对A的故意杀人,对B、C、D均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但这样的观点令人难以接受。
  西田典之指出,“法定性符合说是作为一种可以省略对未必的故意进行立证的理论而运用”[35],这在操作上固然简便,但传统故意论显然并未排除对同质客体故意与间接故意竞合的情形。而在对失误对象受害完全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场合,X也符合了“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人被杀死”的逻辑,应当认定为X故意杀人既遂,但这违背了责任主义。可见,法定符合说根本忽略了对失误对象具体心态的判断,这显然不是对法益的平等看待,更违背了传统故意论。
  通过以上的质疑和辨析可以发现,法定符合说的故意概念,并不能应用到非错误领域,实际上是传统故意论的例外理论,与其自身的主张并不符合,缺乏逻辑的延续性。
  三、具体符合说评述
  具体符合说认为[36],“刑法以刑罚加以禁止的,不是法定符合说一样的抽象规范内容(‘如不要杀人’),而是与具体行为状况相对应的法益侵害(如可以杀死正在进行紧急不法侵害的人,但不得滥杀无辜)”。[37]从事实的角度出发,故意总是指向某些对象,因此认定行为人对某结果具有故意,要求结果较为具体地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对行为对象的侵犯意图相符合。由于打击错误时行为人并没有侵犯失误对象的意图,自然不能认定行为人对失误结果承担故意责任。在对象错误场合,行为人对故意侵犯的具体对象的法益性质并未发生认识错误,因而不影响故意的认定。
  从错误论与故意论的关系以及对法定符合说的分析来看,具体符合说主张具体分析不同的客体的思路是值得肯定的。但其缺陷也十分明显。第一,具体符合说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程度(即主客观统一的程度),也就没有提出确定的标准解释,为什么其他错误如对象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不阻却故意,打击错误却阻却故意。这也是旧具体符合说会认为对象错误也阻却故意的认识根源。第二,由于具体符合说主张打击错误整体阻却故意,但却不清楚错误论的机能,不恰当地回避了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区分问题。具体符合说虽然频繁地强调行为人对失误对象没有故意,但这样的说法缺陷也很明显:
  第一,缺乏对失误对象与目标对象等价性的考量机制,在体系内无法解释为什么案例2中故意侵犯人的双手但却打中了双脚时依然成立故意既遂的问题;
  第二,在现实的案例中,目标对象与失误对象并非一定是可以区分的,如客体在视觉上不可见时,目标对象与失误对象的区分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想象而已;
  第三,即便目标对象与失误在法律上和视觉上均可分,也不意味着对失误对象构成(实证意义上的)过失的情形就一定不是规范故意,比如具体符合说在体系内无法解释,行为人持有概括故意与择一故意时,为何不具体分析的问题。
  学界对于具体符合说的批评,集中在前两个缺陷引出的两个问题——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区分问题以及财产犯罪打击错误难题。
  (一)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之区分
  1.传统区分标准及其问题
  孙国祥教授主张以“错误发生原因的不同”作为区分方法(以下简称“原因说”),认为“对象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障碍,导致行为所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打击错误,是由于客观物质障碍,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危害后果”[38]。这种观点获得许多学者的认同。
  也有人提出“以错误产生的时间不同”作为区分标准(以下简称“时间说”),认为对象错误产生的时间在实行犯着手之前,这种错误一直贯穿至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打击错误产生的时间在实行犯着手之后。[39]
  这两种标准都存有问题。试看以下几个具体符合说受到较多批判的案例:
  案例8:汽车爆炸案:X在A车上安置了炸弹,后来A的妻子B驾驶该车时被炸死;
  案例9:医生X吩咐不知情的护士给病人A注射毒药,护士却发生了对象错误给B注射了毒药,导致B死亡;
  案例10:X教唆Y去杀A, Y发生了对象错误,误杀了酷似A的B。
  上述三例,具体符合说论者内部也出现了分歧。有人认为X是打击错误,有人认为是对象错误。即便依据前述的原因说和时间说,也都存有多种解释的可能性。
  依原因说,案例8中,可以认为,B恰好开A的车这一事实是发生错误的客观障碍,认为案例一属于打击错误,这样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当然也可以认为,X错误地以为,驾驶汽车的一定会是A,因此X发生了对象错误。可见,原因标准有较大问题:错误发生的原因,可以理解为某种客观因素的限制,认为是打击错误;但从另一方面看,人具有能动性,如果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该客观因素,往往能够通过一定的调整,从而避免发生错误,因此该情形又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该客观因素,因而发生了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可以认为是对象错误。很难说这两种理解各自有什么错误。此外,原因说也无法解决案9、10中反映的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错误问题。
  时间说认为,案例8中X在实行行为着手前(无论是以安炸弹还是B上车发动汽车为标准),X主观上都认为会是A启动汽车,因而认为,X的错误产生在着手之前,X属于对象错误。这种观点存在很大问题:“ A会发动汽车”,是X行为时的认识或者设想,而“ B会发动汽车”则是行为后的客观表现。也就是说在行为时,“ B会发动汽车”只是一种可能性,如此便有“可能性大小”和预见这种“可能性”的可能性问题。假设X在行为时认识到A必然开车,在安放完炸弹之后,A突发心脏病死亡,而只能由B开车。这时也可以理解为,是X在实行行为之后,由于突发的意外导致行为人最终的受害人并非预想之人。因而认为是打击错误。
  而且,时间标准的不妥当性还体现在,判断错误发生的时间本身就很难。很多情况下,如果遇见到打击错误的可能性,积极的采取措施,打击错误也是可以避免的,因此打击错误也可以是一种实行前的错误。如行为人的枪管歪了,瞄准之时其实就已经对准了失误对象,但行为人却未认识到这一点。[40]可见,时间标准没能够准确把握错误的含义。
  此外,还有学者从涉及法益的个数作为区分标准,认为错误仅涉及一个客体,打击错误则涉及数个客体。[41]但这种标准只是对经典打击错误的总结,不能够解决前述的疑难案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