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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4名原告行政不作为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9-04    作者:石文辉律师


【案由】行政不作为纠纷
原告】陈某等4名原告

被告】乐东县XX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1962年至1984年期间,四原告父亲陈某1开垦、治理、管护争议土地用于挖鱼塘。1984年至2015年,四原告一直使用争议土地用于种植桉树。20157月,案外人黎某突然声称土地使用权有她的份,阻止四原告继续治理、管护、使用争议土地。201688日,四原告亲自向被告送土地使用权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和证据,要求被告处理其与案外人黎某土地使用权争议,被告收申请书和证据后,没有给出答复文件。20161216日,被告称原材料已交给村委会,要求再寄一份。20161218日,四原告再次寄申请书和证据,被告亦未给出答复。
代理意见
被告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具备对村民之间因土地使用权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故被告收到四原告申请后未作出任何处理意见明显不当。
裁判结果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琼9027行初XX号)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对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四原告以其与他人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为由,于201688日向被告提交土地使用权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至2017623日四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被告未对四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关的处理决定,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与他人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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