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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有哪些特征?

发布日期:2017-09-07    作者:杜红涛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某些原因,我们常常会与别人签订保管合同,而对于保管合同,有些人对此不太了解。本文就保管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现实中保管不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保管合同特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物权。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以上是关于保管合同”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资料来源网络,如有侵权,来电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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