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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坠楼事件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17-09-08    作者:张颖律师

8月31日,26岁产妇马丽(化名)在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待产室生产期间坠楼身亡。这一死亡事件,因当事双方说法截然不同,陷入罗生门。马丽坠楼原因至今不明。
该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报案,公安机关已介入。绥德县公安局向《财经》记者确认,马丽系坠楼身亡,排除他杀。


孕产妇坠楼事件,从法理层面该怎么划重点?

公安局经过勘察已经明确证实,排除他杀嫌疑,确认产妇系自杀死亡。公安局也已向患者和医院通报结果,向社会公布了案情。
排除他杀,明确了非刑事案件的定性。然而,这个本可以定性的结果完全被淹没和忽略,媒体、公众的注意力更在于对医院责任瑕疵的争论和对亡者家属道德瑕疵的愤诉上。其实,这些问题是在情理的范畴之内的,的确存在探讨的余地。
法理说到底,是基本的底线和判断依据。注意,基本的底线并不能涵盖所有现实的情境情节。
就比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可是,现实却是医院在实施手术或特殊治疗的时候,很少是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的,而是基本都靠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同意才算确认。为什么会这样?
仔细想想,完全可以理解医院的做法。因为即便患者本人签字同意,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和意外情况,医院也仍然会面临被患者家属追责,甚至医闹等纠纷事件的风险。如果取得患者家属的签字认定,至少会降低这种风险承担。
况且,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时如何认定是否有自主意识,是否与家属意愿完全一致,都是可能纠缠不清的麻烦。所以,并不清楚了解相关条例法规的公众,基本都会以家属签字同意才是最重要的契约依据为常识。无论现实情景还是影视剧里,我们都可以看到看到这样的桥段。
再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即便再细致,再精准也不可能明确划定医生执行“剖”与“不剖”的标准或者界限。实际上,目前相关法规条例中,对很多具体的情节场景没有本质的说明,医院和医务工作者完全执行也是很难的。
因此,即便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相对迅速的作出解释回应,配合警方调查,拿出一些证明材料来证明产妇情绪失控最终跳楼坠亡,是源于与其家属的沟通问题,但从情理角度怕是医院还是根本无法分割责任的。


针对被普遍质疑的“产妇做手术,为何必须家属签字”,医院也做出解释: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如果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况,医院是否担责?
律师认为,“院方不能因为孕妇和家属之间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而免责。”
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其中‘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已经涵盖了临床各种可能性,包括家属联系不到、无法到场或者虽在场但拒绝签字。”
而对于“产妇请求”却抵不过家属签字的情况,这种处置方式不合理。
“现实中,一些医院会担心产妇本人可能在手术中死亡或失去意识,届时签字的效力可能会被质疑,医院出于医患风险考虑,可能会要求家属与产妇共同签字。”
“但此时,如果发生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则需尊重产妇本人的意愿,产妇本人自决权是受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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