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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代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7-09-12    作者:丁嫣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某、张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沪0115民初xxx号,分别于2017年6月16日和2017年9月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经过法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和争议有了清晰的认识,现就本案的争议要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原告出借的资金来源。
原告作为一个九零后外地来上海打工的,其是什么样的工种,有这么一大笔出借金额,其出借能力值得怀疑。虽说原告提供了针对户名为汤某的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交易明细,但只是证明汤某在2016年10月26日分别现金取出过240,000元和88,000元,无法证明与原告的出借能力有关联性,这是一笔不小的金额,原告为什么没有提供他们之间的借条。而且,原告称其他出借给王某某的金额是问朋友所借,为什么没有提供其借款银行转账凭证或借条,也未能到庭说明其资金来源。因此,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可能就是开设赌场或放高利贷的“马仔”,专门为他们放贷的,这是集合王某某本身是个赌徒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的事实确认的。王某某身前就曾赌博欠下巨额赌资,被告前前后后共帮其代偿了二百多万元,放贷的人三天两头上门讨债,最后实在没钱还了,准备卖掉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室房屋来帮助其还赌债,在卖房期间,王某某突然发生意外身亡。为此,被告认为原告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关于王某某需要借款的用途。
原告称王某某是因须支付其在2016年9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款而向原告借款,并且被告及王某某的配偶朱某某都知悉此事。事实是,王某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根本不需要其支付任何赔偿,都是由其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了物损及人损的赔偿责任。而且,在王某某及配偶朱某某名下所有的银行卡均显示,从未收到一笔70万元的款项并支出。根据被告家的日常生活需要,没有购房和购车的预算,根本不需要借这么一笔金额来用于日常生活开支,被告及王某某配偶朱某某根本不知道此笔债务的存在,直到收到原告的起诉状才知晓。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关于王某某借款的视频和借条。
原告提供了王某某借款时的视频,但这份视频明显缺乏完整性,去头掐尾、断章取义的无法证明整个借款事实的存在,如70万现金是怎么来的、视频显示的现金是否有70万元、70万的现金是否交付予王某某、原告为什么不在视频内且视频内嘈杂的多人说话声是否存在胁迫威胁王某某的可能。同时由原告事先准备的借条,也更进一步说明“做局”的可能,只是让王某某填写数字,因为原告知道这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有才特意提供了格式借条、让王某某在现金前书写借条的视频来虚构其出借的真实性。而且,王某某现已去世,对这份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都有疑问。因此,被告认为此笔债务并未实际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院采纳,综合本案的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原告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原告和被告的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据等事实和因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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