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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未明确签订买卖合同,出现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9-21    作者:张梅律师


近年来关于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原被告未明确签订买卖合同
原告王某明从事贩卖板皮业务,被告孙某丽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某村开办了福隆板材厂,为个体工商户,从事胶合板生产。自2011年开始,原告王某明将板皮送至福隆板材厂,由本案另一被告孙某明(孙某丽之兄)收货,孙某丽给付货款。201241日,被告孙某明在收货后,用制式的出库单为原告王某明出具了一张收货条,收货条载明:夹心皮,货款236000元。被告曾偿付10000元,其后迟迟不再给付剩余货款。原告为追回剩余货款226000元,于2013927日诉至临沂市兰山区法院。被告以收货条系孙某明签字,属于孙某明与王某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抗辩,孙某丽并称已经替孙某明以银行存款的方式分两次向王某明付款64000元,下余货款应由孙某明支付。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孙某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某明货款2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4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说法:
该案是一例普通的买卖合同案件,但是裁判的说理十分透彻。一是关于举证责任的划分,债务人在主张还款后,负有举证证明已还款的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在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举证责任不发生转移。在本案中,孙某丽以银行存款凭条举证,但是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已还款,孙某丽仍负有举证证明该事实的义务。二是银行存款业务凭证作为证据时效力的认定,尤其是关联性的认定。银行存款凭条是银行向存款人出具的证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发生交易的业务凭据,不是由债权人向存款人出具的收款条,该业务凭据只能证明存款人存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存款的用途,即是否偿还了欠款,在有多笔欠款的情况下,更不能证明存款是用于偿还了哪笔欠款。即,银行存款凭条本身不能证明欠款存在关联性。三是雇佣人员职务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孙某明既是孙某丽的哥哥,又是板材厂的雇佣人员,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应视孙某明签字收货的行为为职务行为。该案中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孙某丽违约,不履行付款义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有积极导向意义。
以上是关于原被告未明确签订买卖合同,出现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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