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感情未缓和
发布日期:2017-11-01 作者:110网律师
郭某与陈某于199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已遗失。1991年12月24日生女陈婷婷,1993年5月12日生子陈天盛,婚姻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05年郭某独自外出务工,双方互不联系,导致分居生活。郭某于2013年7月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离婚,本院依法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2016年2月15日,郭某以夫妻感情仍然没有和好,且继续分居生活至今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离婚。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斌)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属合法婚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05年郭某外出务工后,双方互不联系,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郭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双方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视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郭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分居离婚需满足哪些条件
很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时,理由都是分居满两年,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都能成功离婚。这是因为,即使是因分居离婚,也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只有是“因感情不合”导致的分居,满足“两年”的时长时,才可以作为法定的离婚理由。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知,分居期间的计算必须是连续不断的,且分居期间没有履行夫妻义务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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