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笔误,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11-02 作者:姚雷律师
2014年3月,A百货公司与B贸易签署《采购协议》,本计划向B贸易公司采购3000双雨鞋,但A百货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签署协议时误将“雨鞋”写作雨伞,B贸易公司也未核实发现便直接安排了生产。交货日期临近,A百货公司整理合同时发现此问题便立即联系B贸易公司,通知其停止供货。但此时B贸易公司已生产完毕该订单,双方沟通不成遂提起仲裁,要求A百货公司支付合同款项。A百货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申请撤销该合同。
仲裁庭意见:合同撤销
A百货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构成重大误解,若依合同履行,对其显失公平。故裁决撤销《采购协议》。但合同撤销的原因在于A百货公司存在过错,故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说法: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撤销,但是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A百货公司对标的物认识错误,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造成较大损失,构成重大误解。故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但合同撤销的原因在于A百货公司存在过错,故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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