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7-31 作者:蒋艳超律师
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的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具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性质,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等审批文件或者证明。虽提供了上述文件或证明,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该利润分配条款按无效处理。
(执笔人:于蒙)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45-150页。
3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如何认定其效力
按照约定履行步骤依法改变划拨用地性质实现合作开发远期目标,土地实现变性前发生纠纷,不能因此否定前期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依约占有不动产的履约行为为合法占有,受物权法保护;足以对抗对方提出的腾迁请求
(执笔人:张纯)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60-165页。
35、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借款本息数额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并未按约归还借款,双方当事人经对账协商,决定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双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双方约定转化为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应当根据双方之间原借款合同及借款、还款等证据予以审查认定,不宜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直接确认转为购房款的欠款数额。
(执笔人:沈丹丹)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第165-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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