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 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发布日期:2017-11-07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2014年,为承建某小区工程,曹某向某物资公司租用钢管、扣件等,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某公司为合同履行进行担保。后因曹某未按时交纳租金,某物资公司将曹某和提供担保的某公司共同诉至法院。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承担担保责任?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
曹某因承建某小区工程,需租赁钢管、扣件等。2014年11月15日,某物资公司与曹某签订一份《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曹某向某物资公司租用钢管、扣件用于某小区工程项目;租期从2014年11月15日开始;钢管按每月68元每吨计算,扣件按每月0.18元每套计算,租金按月支付,每月30日前支付;承租方不按时交纳租金,按拖欠租金每日1‰的比例收取滞纳金;租赁物缺失,按归还时市场价赔偿;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某公司为合同履行进行担保。合同签订后,某物资公司向曹某交付了钢管、扣件等器材,曹某陆续向某物资公司支付了部分租金。至今,曹某尚拖欠某物资公司租金129478元。另曹某损毁钢管3.4016吨,计价8504元整;损毁扣件、套筒2230套,计价7805元;损毁顶托21只,计价252元,合计16561元。经某物资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某物资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某物资公司与曹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某物资公司依约向曹某交付了租赁物,曹某未按约支付租金,依法应承担支付租金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因曹某向某物资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尚欠某物资公司租赁费129478元,钢管、扣件等租赁物损失16561元,故对某物资公司要求曹某支付租赁费129478元,赔偿钢管、扣件等租赁物损失16561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某物资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曹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7121.34元(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的诉请,本院认为,某物资公司与曹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如曹某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某物资公司主张以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对某物资公司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某物资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率已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后期利息应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故对某物资公司要求曹某以129478元为本金,以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本息付清为止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物资公司要求曹某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某物资公司与曹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律师代理费的支出进行了约定,故对某物资公司要求曹某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某公司在租赁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盖章确认,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担保方式,故应认定其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故对某物资公司要求某公司对曹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某物资公司与曹某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曹某未依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租金,依法应承担支付租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因合同中并未约定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的某公司的担保方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某物资公司有权要求某公司对曹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 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