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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员工垫付后能否索赔?

发布日期:2017-11-15    作者:高丽娜律师

很多劳动者为了各种社保待遇,在单位不为自己缴纳社保的情况下自行垫付。在此情形下,员工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若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1案例
姜某某于2007年进入某电力公司工作,某电力公司未给姜某某缴纳2007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6年3月31日,相关部门发出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载明姜某某2007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92890元,其中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为68425元,个人应负担部分为24465元。2016年4月7日,姜某某自行缴纳了上述全部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姜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力公司赔偿其单位应承担的部分。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力公司支付原告姜某某68425元。

2员工垫付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是否应赔偿?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自行补缴,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劳动关系转化为普通民事纠纷的垫付款关系,相应款项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
因此,对于原告垫付的社会保险费,某电力公司应按规定的比例向原告返还。

3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法院会不会受理?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里提到的法院受理的案件,也是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员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法院一般都不受理。

4劳动者通过什么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又不履行征缴职责,劳动者可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不作为为由,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强制用人单位补缴员工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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