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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专业建设破解电子取证难题

发布日期:2017-12-06    作者:单义律师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据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司法实践中,如何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为:我国未建立完备的电子数据取证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从法律上对电子数据的取证、举证和质证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影响了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全面性,降低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效力;由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电子数据的易改性、易灭性,检察机关发现、获取和保全电子证据十分困难;获取电子数据证据对取证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取证人员不仅要具备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知识,还必须熟悉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出示和认定的法律程序,而目前检察机关比较缺乏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导致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无法有效开展这项工作。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一是规范和细化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流程。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大数据网络信息发展现状,从硬盘设备、存储介质、接口转换、解密软件等多方面,加强网络环境下取证技术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细化对电子数据证据现场保护、提取固定、数据还原、在线分析、取证记录、鉴证检验等方面的流程规范,克服电子数据证据本身存在的易变性、可复制特性,确保收集的电子数据证据程序合法,提高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二是加强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三性”审查和认定。各级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对于缺乏“三性”的电子数据证据,经退查后,仍不能补全的,应及时予以排除。其中,客观真实性,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收集电子数据证据,不能捏造、伪造电子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要合法,即作为证据的电子材料在形式上应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且取证程序也要合法,目的是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是指要紧紧抓住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联络点,通过将网上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来判定,通过将网上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与搜查、调查中所获取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来判定。
  三是强化电子数据取证专业队伍建设。各级检察机关对从事电子数据现场勘查的人员,应从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收集、固定等方面加强专业化培训,提高他们对电子数据证据证明犯罪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使他们掌握正确收集、固定、分析电子数据证据的方法;加快电子数据证据专业鉴定机构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鉴定人员进行资质培训和认证。必要时,还可以聘请电脑网络数据专家,协助检察机关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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