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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该协议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17-12-07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现在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增加,许多人选择协议离婚,一纸协议效力如何?如果一方反悔又能否起诉?案情简介:夫妻签署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
原告佟某与被告徐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佟某出资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佟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该房屋后续贷款由徐某偿还。随后,徐某偿还房贷9万余元。徐某要求佟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佟某拒绝办理,并诉至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被告徐某所有。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基于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很难。婚姻不同于合同,《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但婚姻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很难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在签署协议的时候受到欺诈或者胁迫,则认定双方是基于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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