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七级伤残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叶某进入佛山某机械有限公司上班,从事车工岗位,于2017年5月27日在公司车间操作车床抛光新产品时,被车床绞伤左前臂受伤。后经南海区罗村医院诊断为:左前臂中下段完全离断伤。共住院51天。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公司没有为叶某购买社保,叶某工资发放形式转帐发放,月平均工资为4995元。
事故发生后,公司为叶某支付了医疗费。未继续支付叶某的其他费用损失。为挽回损失叶某将公司诉至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51天×70%=357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100元/天×51天=51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995元/月×4个月=1998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95元/月×13个月=64935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995元/月×6个月=29970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95×25个月=124875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348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5年5月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暂计算至2017年8月)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995×2.5个月=12487.5元;
以上费用共计:263265.5元。
经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佛山某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0000元作为工伤和未购买社保经济补偿金赔偿。
【律师解析】
1、未购买社保的,由公司全额赔偿伤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2、未购买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从入职时间起一年补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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