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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离婚案的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7-12-21    作者:乔军翔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因原告衡某诉被告周某离婚一案,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周某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阅读了原告诉状,详细询问了被告周某对本案起因、经过、目前感情状况、是否同意离婚等相关的陈述,并征求了周某父母对原被告婚姻状况的意见,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或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一、原告在诉状中称:“原被告201510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由于两人相识较短……”。据此认定原被告婚姻基础不好。完全背离了原被告相识、恋爱、确立婚姻关系、结为夫妻的完整真实过程。
原被告是从2013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5月下旬就确立恋爱关系,当时原告在蔡家坡打工并租房居住,原被告就同居一处。2014年春节后,被告带原告去西安打工,并租房同居一处。在此期间,原被告形影不离,恩爱无比,一日不见,如隔三秋。这种形同夫妻的同居关系一直持续到201510月,被告父母及原告家人看到原被告如此难分难舍,情深似海,经过双方家人协商,征得原被告意见后,就立即给原被告订婚。原被告于2016122日登记领取结婚证书,126日举行了隆重的婚礼仪式。从此原被告共沐爱河、幸福美满的生活在一起。
因此,原被告相互了解、熟悉,相互关爱照顾、相互倾心爱慕、建立了相守一生、牢不可破的婚姻基础。
二、原告在诉状中隐匿了原告与被告婚前长期同居生活期间被告经济支出及订婚、结婚时被告及家人给付的彩礼、金首饰、衣物等的巨大经济付出。 从2135月原被告在外租房,原告的吃喝穿戴及一应生活用品全由被告负担。被告对原告精心呵护、嘘寒问暖、关怀备至。
    订婚时至结婚前被告及父母倾其所有支付原告彩礼5万元(5.2万元,退回0.2万)。下财钱1万元,离娘钱8000元,购买钻戒5000元,手链、吊坠8000元,购买衣服等物品3000余元。
被告父母以农为本,农闲以打零工谋生,勉强维持家用,被告亦以打工为生,为给被告订婚、结婚,已是倾家所有,告贷亲朋四方,目前仍是债台高筑,艰难度日。
原告婚后进入被告家庭,被告及父母视原告为掌上明珠,被告父母更视原告为女儿,疼爱有加,且对原告有求必应。原告学车时,家里给资助1000元,原告称其母亲有病,给资助500元,原告脸上有病患,每次家里给其医药费450元,共计四次1800元。原告父亲忌日,第一年被告上礼500元,第二年上礼1000元,第三年上礼2000元。
在原告与被告婚后半年多时间,被告及父母对原告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支持,使原告生活在一个无比幸福温暖的家庭中。
三、原告在离婚原因方面称:“婚初感情尚可,但不久便觉与被告性格、爱好、兴趣互不相投,导致关系不协调、吵闹不断。”这真是无话找话,使被告及父母满头雾水,实在找不出原因所在。其实原告结婚几个月来,除与被告情浓意重,也能尊敬父母。父母望眼欲穿,只盼能早日报上小孙子,以享天伦之乐。
至于说原告201751日打工回家,被告不理不睬,那真是悖逆常理。被告期盼原告回家,心花怒放,爱意绵绵,与原告同居一室、呢喃相诉,道不尽离别相思之苦。52原告离家上班时,家里又给原告资助1000元。被告送走原告,两人均是眼圈泛红,热泪溢流,互相挥手珍重道别。
20178月初、8月中旬,原告还回家探亲,与被告居住在一起,关系亲昵如常。
至于说原告从20172月即离家分居至今,那么前面又说201751日回家,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说是“原告发现被告与她人关系暧昧”,更是捕风捉影,无任何事实依据。
自从原告8月中旬最后一次离家,确未回来。此后原告便诉讼贵院与被告离婚。被告至今不明原告为何要提出离婚?只能是原告受外界诱惑,情愿偏差、误入迷茫而已。
四、原告诉讼最后署名,绝非原告亲笔,应是他人仿照代签,不能代表原告的真实意愿,尚不能说明原告已向法院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合程序规则,望依法后驳回起诉。
综上,原告起诉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被告相爱多年,关系密切,根本无任何感情破裂之说,恳望贵院调解和好或判如所请。
以上代理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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