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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并进行技术鉴定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7-12-25    作者:乔军翔律师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并进行技术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赵某某,女,生于1974年8月30日,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某市金台医院。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任院长。
申请事项: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其过失行为造成损害损失  18690元,并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4日,申请人以左肾结实、左侧腰腹疼痛不适入住被申请人医院。从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4月20日共住院37天。
入院初步诊断为:1、左肾结石;2、左肾囊肿;3、蛛网膜囊肿;4、双眼失明。2017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输尿管切开取石术。2017年4月7日行左侧肾盂切开取石术。
在住院期间,申请人一直感到左侧腰腹部疼痛难忍,请求被申请人详细检查可否有其它病变?被申请人经过详细检查及会诊,认为申请人两次“手术顺利,患者安全返回病区,术后给予抗炎、补液对症支持治疗,目前病情稳定,恢复良好,无红肿、渗血”,以申请人症状痊愈要求于2017年4月20日出院。出院主要诊断为:左肾结石,其他诊断为:1、左侧输尿管结石;2、左肾囊肿;3、左肾萎缩;4、蛛网膜囊肿;5、双眼失明;6、慢性膀胱炎;7、尿道狭窄。
出院后,申请人一直感觉下腹剧烈疼痛难忍,就在县中心卫生院作液基细胞学检查显示:申请人为宫颈高级上皮内瘤变。申请人持检查报告单于2017年5月13日再次入住被申请人处,在说明情况后,被申请人诊断申请人为:1、左肾绞痛;2、左肾积水;3、左肾结石;4、双眼失明。继续误诊误判,在申请人病情恶化,被申请人不采取任何对症治疗措施,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要求转院治疗,被申请人才参照县中心卫生院的检查报告单出院诊断为:1、腹痛待查;(1)子宫肌瘤(变性)?(2)盆腔炎性疾病;2、慢性子宫颈炎……
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转入某市中心医院,经确诊申请人为:1、宫颈鳞状细胞癌IIIB期;2、左侧输尿管扩张;3、左侧肾积水(重度);4、宫内节育器。
综上,被申请人是于1951年建院的一所综合性二级甲等公立医院,技术力量雄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为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本应在申请人住院治疗过程中确诊申请人为细胞癌晚期,应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或告知申请人转院治疗,由于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延误了申请人宝贵的治疗时间,以致申请人病情恶化,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结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贵局,望依法处理。
此致
某区卫生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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