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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权?

发布日期:2017-12-27    作者:姚艳艳律师

姚艳艳律师导读:在当今社会,因为种种原因离婚率越来越高,那么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权呢?本文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居住证明一般由公民居住小区的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


二、特殊地域管辖原则,由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


      1、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其他特殊情形地域管辖原则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即如果离婚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均系军人时,由军事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级别管辖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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