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占用小区内公共用地?
发布日期:2017-12-27 作者:邓普云律师
根据建设部1989年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应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如业主安装太阳能,违反了物业公约的规定,对建筑物的防水带来隐忧,影响到建筑物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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