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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业主欠费,物业公司能否据此拒绝维护公共设施

发布日期:2014-08-12    作者:王振兴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之内的所有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业主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合同。鉴于包括消防设施设备在内的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不是属于某个业主(含欠费业主)所有,决定了物业公司就对应的管理具有整体性、不可分性、涉众性和公共性,如果物业公司仅仅因为少数业主没有缴清物业管理费,甚至有的还一分未缴而拒绝加以管理,无疑既违背了合同的约定,也是对已缴费业主权利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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