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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坠床死亡没有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被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8-01-09    作者:马家强律师
患者坠床死亡没有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被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例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推荐:以下案例是患者在病床坠落后死亡,患者起诉之后虽然没有进行医疗过错、事故鉴定,但法院仍然判决医院承担责任,原因之一是审判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
    案情:2017年郭某因饮酒后突感背部疼痛,突发晕厥、伴有意识丧失等症状。被送至安徽省一家三甲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冠心病、急性下壁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三度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心房颤动、阿斯综合征KillipI级、高血压病、慢性胃炎、消化道出血、肾功能不全、低钾血症。次日,医院对郭某进行手术治疗,术后情况良好,郭某术后生命体征平稳。617日下午,郭某被给予泮托拉唑药物输液治疗。
    
当日值班护士姜某在巡视病房时,见郭某正熟睡且药液已经输完,在未叫醒郭某核对药液的情况下,误将邻床16病床患者的丹参酮液体给予郭某更换。郭某醒后发现自己的药液输错,便询问护士姜某。经核对后证实郭某被输错药液,护士立即向其道歉,并告知郭某输入的药液不会对其身体造成影响,郭某未再予以追究。

    当日下午,郭某将输错药液的情况告知妻子,让妻子再次跟护士确认下药液输错对其身体有无影响。因护士姜某在换班时未将郭某药液输错一事进行交接,故医院换班护士否认将郭某药液输错。
    
以为医院突然变卦”,郭某妻子随即与医院的几名护士发生争执。郭某见状后在病床上情绪激动,因该病床护栏没有支起,导致郭某从病床上跌落摔倒在地。见郭某摔倒受伤,医院立即对郭某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郭某于当日18时死亡。
    
医院向郭某家属发布的死亡通知单载明:死亡诊断为急性下壁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KillipI级、心律失常、心室颤动。
    
郭某妻子认为,丈夫因心梗入院治疗,医护人员在出现医疗过错的情况下,不考虑患者病情及其特殊体质,医院诊疗行为有明显过错,其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应当对郭某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1万余元。
     “
不否认将其他病床的药品输入郭某体内,导致输液行为增加了十分钟,但该行为与患者突发心肌梗死产生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院方认为,患者手术住院后,一直处于病重期间,患者在该期间仍然处于危险期,其死亡与医院错输液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认为,该案中,郭某作为重症患者至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尚需严格卧床休息且生活不能自理。根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规定,郭某术后应当需要医院对其进行一级护理。但从查明的事实可知,医院对郭某的护理行为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主要有四个方面。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说,首先,护士姜某疏于核查,错误地将邻床患者的药物输入郭某体内,仅以口头方式简单告知此次误用药物与郭某的治疗没有影响,没有详细讲解,未能排除郭某心中的疑虑。
    虽事后证实该药物对郭某的病情没有伤害,但从一定程度上造成郭某心理上的负担。其次,医院没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护士姜某没有将给郭某错输药物一事记录到交班簿中,且没有向接班护士口头交待相关情况,导致其他医护人员与郭某的妻子产生争执,激发了郭某的心理负担。再次,医院疏于加强与护患之间的沟通。在郭某妻子询问时,医护人员在不清楚有无对郭某误输药物的情况下,坚持否认该事实并与其发生争执,导致郭某的心理负担进一步加重。
    “
最后,医院疏于对病房的管理,没能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对于重症患者的病床床边,医院应当将护栏支起予以保护,从而降低郭某因情绪激动导致其从病床上跌落摔伤的风险。法官指出。

因此,法院认为,医院在对郭某的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在知道郭某术后可能会因情绪激动导致其病情加重的后果,仍然引发对郭某的外界刺激。法院确认郭某系急性心肌梗死并发恶性心律失常死亡,其死亡的原因虽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会加剧郭某病情的恶化,从而加快郭某的死亡结果。故法院结合患方与院方在本案中的责任大小,酌情确定医院对郭某的死亡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死者的妻子、儿子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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