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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

发布日期:2018-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而高检《规定》第40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了确定考验期的因素,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外,高检《规定》第34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对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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